適逢大憲章八百年紀念,約翰王(King John) 於十三世紀初 1215年 6月15日訂立大憲章,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義務,獨領全球。

大憲章(Magna Carta)訂立前,英格蘭的貴族王室相互爭地,只有基本條文限制土地財產的繼承。1100年,Henry I 制訂憲章保障貴族享有財政自主,不受政治婚姻左右和可轉讓其他同家族子嗣或伯爵。不過,適逢第三次十字軍東征,Richard I 等國王(1157年9月8日-1199年4月6日 )多次遠征法國,農民須付重稅,地主人心惶惶,怕自己財產不受保障。1199 年,約翰成為國王,內鬥加劇,戰火不斷。

1203-04 年,約翰失去了祖先流傳的諾曼地(Normandy)、安茹(Anjou)、緬因(Maine)、圖賴訥(Touraine)四郡,拒絕教廷指派的劍橋(Cambridge)大主教。教宗其後對英格蘭禁令,不准進行宗教儀式(例如結婚不准由教堂主持等等),把約翰逐出教會。其後,他多次殺害親戚、貴族、向貴族徵重稅去支持攻打法國。如有貴族不依時賦稅,約翰便強暴妻女,加重稅項,視為罰金。

以上暴行驅使貴族弒君作反,1212 年嘗試但失敗。1214年,約翰王的盟軍於布汶之役(Battle of Bouvines)敗北,英格蘭的貴族預料要繳交高昂軍費,便決心起義,對抗王軍。約翰見狀,跟貴族和談,溫莎附近的一片綠原,與二十五個貴族組成的委員會,簽訂條約,成功共同訂立《大憲章》,避免內戰。

《大憲章》包括以下條文,如:

國王不能隨意判刑及加稅;

犯人必須經過獨立公平審判才能定罪;

反對任意侵奪財產和調用自由人;

教會有權免於政府的干涉;

所有自由的公民有權可以擁有和繼承財產,並受保護免於過度課稅;

寡婦擁有財產而選擇不再婚的權利;

法定訴訟程序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禁止賄賂,和官員行為不端的條款;

從此,英格蘭國王不可憑一人喜好,逮捕殺人,充公財產。貴族平民的家宅,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堡壘,大憲章確立國王、貴族、人民重視契約、容許推翻制度,規定好每個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奠定了英國人守約、包容、君子風度、正義、理性,更為此後八百年的三權分立,定下了基礎。

現今基本法存在兩個問題:言論和示威自由受侵犯,中共干涉和滲透破壞一國兩制。

言論和示威自由受侵犯

言論和示威自由,指香港人根據自身訴求和意願,以理性、成熟的示威迫使政府回應,改善民生和制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不過,由80年代開始,舉辦大型的示威遊行,須跟警方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留下私人聯絡方法給電話地址,並答應控制群眾,不得過份,實為荒謬之極,抹殺示威者的多元聲音或行動。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八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不過,自東北、雨傘、光復行動後,已有部分義士被無故跟縱、用警棍(朱經緯)毆打路人,暗角七警等的圍毆的酷刑等等。警察為求盡快完事,不惜嚴刑迫供,做盡黑白雙臉套口供,無故拘留或羈押。以上條文到了港共親中判官(Magistrate)手上,只是句子一行。

解決良方:

廢除不反對通知書,所有的示威抗爭,無須事先申請或知會警方。香港的警民比例已是數一數二高,到處有不少天眼,已經可以加強巡邏和截查懷疑人物去杜絕危險的示威。逮捕可疑人物時,已經可以借搜查令入屋取物,包括電話電腦,作為證供,體現「反對任意侵奪財產」的大憲章條例。

如果實踐「不能隨意判刑和還押」,「犯人必須經過獨立公平審判才能定罪」,就是審訊期間,不要無故還押,但可即時沒收身份證或護照,限制出境,直到出席下一個聆訊。

中共藉干涉和滲透破壞一國兩制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現實上,自 1980年工業北移開始,中國的改革開放使國企到港設立公司,1997 年主權移交,國企做生意,更有政治任務,要港人身心回歸,而且選舉上收買老人,大搞選舉工程。另一邊廂則收買中產,以金錢和關係掛帥,侵蝕香港人財閥和專業人士的生存空間。種種誘因驅使港共大多是離地官員,肆意賣港,打開中門讓中共指點江山。

解決良方:

香港政府重申一國兩制,除國防外,取得自主權,包括新移民審批和每日150限額。香港的民生問題和政治問題應以港人福祉為依歸,不是每次中國人或新移民優先。而且,行政的官員不應無限擴大勢力,滲透立法、司法機關。律政司司長應由自己的律師公會去任命,不應由行政長官去任命,體現「教會有權免於政府的干涉」的權力分立。當然,同樣要禁止賄賂,和官員行為不端的條款,但多位親中人士如譚惠珠帶領 ICAC 都是絕對不當,應由 ICAC 的員工,根據往續、資歷,再公投決定主席帶領,體權現多權分立,「正義均等」,「公平參與」的憲章精神。

作者:larrylo(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大憲章與解決基本法的問題(larry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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