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法公民

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國家安全法》*,訂明香港和澳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且留意「總則」第一條定義國家安全第一項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第四條寫明「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簡單來說,共產黨變了國家,國家安全就是中共政權的穩固。

這份7.1大禮產生不少憂慮和疑問,駐港解放軍首次讓傳媒拍攝軍事演習,是配合《國安法》威嚇港人?抑或像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說「諗多咗啦」?港人該如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2003年擱置的23條立法要重啟?抑或免了,《國安法》取代23條立法?

還有,支聯會在港組織活動要求平反六四、結束一黨專政,親政府報章大字標題支聯會領袖「李卓人何俊仁返內地恐被定罪」;香港牧師鄔小鶴被內地宗教事務局及公安人員在深圳召見,追究他在香港通過網絡招募內地基督徒來港參加培訓班,恐嚇他「你在香港做,都可以搞你」。再加一句所謂安全,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安全。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一貫訓導主任口吻,告誡港人:「不要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是那麼大的要求,這是每一個公民的應有義務。如果你說知不知道一個行為會否危害國家安全,這是不會不知道的。」

這一句「不會不知道」才真夠厲害,若是不知道,就是閣下問題。這種語言方式,香港人近年毫不陌生。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曾經說,特首需要「愛國愛港」是非常明顯,「不言而喻」;記者問前特首董建華,某些人能否出閘成為特首候選人,他說「心知肚明」。當年秦檜誣害岳飛「莫須有」這罪名,正是隨着政治需要而「應該有」的指控。

但香港崇尚法治,而非人治,有勞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向中央了解後,向港人坦白說明,港人哪些行為雖在港不犯法,但可能抵觸《國安法》,踏入國內可能被捕判刑。袁司長勿以「這不是我們香港官員確保的範圍」為由推辭。當政府拚命說「中港融合」,特首不停叫大學畢業生到國內發展,怎可以在這重要問題上含糊?也許這個《國安法》香港人已在糊裡糊塗的情況下當23條而「袋住先」了。

*《國家安全法》條文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07/07/content_1941161.htm


 國家安全你不會不知道吧? 【余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