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為公

不知道原為巧合,還是精心安排,今年7月1日,剛好離2003年反23條的七一大遊行一紀年(即12年)之時,內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並把香港、澳門和台灣包含在此法當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記者會時,即有香港記者問及新《國安法》是否適用於香港,香港的官員和時評亦紛紛就此發表言論,足見新《國安法》確實再一次觸動香港人蟄伏十多年的神經。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在回應香港記者提問時,說「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由此可見,新《國安法》之不適用於香港(或不能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不是單憑中央官員的三言兩語,而是靠《基本法》的憲制保護。《基本法》第18條訂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新《國安法》既不屬於國防和外交事務,自然不能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那麼,即使它把香港涵蓋其中,但其效力是不能夠延伸至香港境內的。

如果有仔細閱讀新《國安法》的話,應該會覺得它像一份政策文件多於一條法律。當中近7000字的內容,充其量只算是一份共產黨的政策文件,既鮮見細節,連特定的刑罰也欠奉,只有大量的「義務」,諸如「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以及「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國家安全等等;第15條則訂明「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

不少人擔心新《國安法》或會適用於香港,甚至可能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不過,認識我們法律制度如何運行的人,大概知道新《國安法》不可能在香港實施,因為像這樣抽象和政策導向的所謂「立法」,是不可能在實行普通法的地方(如香港)執行的,因為普通法的法官和律師只會理解那些指明一個人的法律義務和權利的具體和精準的法律語言,而不會理會一些模糊的黨政式文件。在香港的法制之下,新《國安法》根本算不上是法律,受尊重的法官也不會引用這樣的「法律」去審案。

話分兩頭,內地通過新《國安法》,是否意味香港便有迫切性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呢?

第23條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就立法時間而言,條文的重點是「自行」,也就是特區按自己的評估去判斷該何時立法,而毋須因應中央的舉措或言論而強行立法。2003年特區政府就第23條立法時觸礁,正是第23條賦予香港可自行立法的權力的最佳體現。


 新國家安全「法」?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