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注:昨天央行晚間發布的關於協力廠商支付的新規一下子就攪動了大家的神經,尤其是網絡支付日限額5000元的規定,讓大家頓生疑竇:是不是以後買東西只能買5000塊錢以下的啦?網上的解讀一大堆,但大部分都停留在表面上,甚至很多解讀不到位或者錯誤。至少到目前為止,這篇稿件算是非常詳細並且耐心的解讀了此次規定,作者江南憤青是仁和智本資產管理集團合夥人陳宇,同時也是雪球大V,文章很長,但很有價值,建議看不完先收藏

協力廠商支付監管意見徵求意見稿在去年爭論就很大,今天這個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較,其實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沒有太大的偏差,相比還略微寬鬆了,例如對二維碼支付等一些創新性支付都沒有納入管理之內,確切說也留了很大的空間,去年爭論除了限額異常激烈之外,還有就是二維碼支付,今年在這個上留了口子,還有一個重要的點是去年有進入支付賬戶就不得回提四個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無限額劃轉,這些都是更溫和和符合實際的做法

但是即使如此,今天還是引來了普天蓋地的爭論,這種爭論,其實我大概看了下,99%的媒體解讀,包括所謂專家解讀,都基本沒有靠譜的,我感覺主要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支付業務雖然大家都涉及到過,但是太過於基礎了,所以反倒顯得相對小眾,而且這個世界上往往越是基礎性的東西,反倒會專業性會更強,沒有長年從事過支付清算業務的人,壓根無法理解裡面的很多問題,光賬戶體系四個字估計要講明白,可能就需要寫上牛津字典這麼厚的一本書了,所以,並不是一般的學者,隨便上網看些段子就能弄明白的東西,更別談深刻理解了

我自己一直覺得,沒有基礎事實的理解正確,就不可能有評論的基礎,也就不可能有討論利弊對錯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討論問題本身就要回歸到業務本身來看,這才是有價值的,否則到最後就是一堆人罵來罵去,到最後誰都不知道扯的是什麼,所以,我在這裡就我自己對這個辦法的理解,做個我個人的解讀,正確與否我也不知道。當時拋磚引玉吧

一、五千額度怎麼夠用?傻逼專家才問的問題

第一個想跟大家弄明白的問題,就是五千額度怎麼夠用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真的很扯淡,大多數人都被那些啥都不懂的新聞媒體人士給忽悠了。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要先弄明白三個基礎條件

第一個是,該管理辦的所謂限額的前提是用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的時候才有的限額

第二個是,如果支付賬戶的餘額支付的時候,如果採用了高安全級別的辦法,類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就不受限額約定,任意金額都可以

第三才是支付賬戶餘額裡,沒有高安全級別驗證的情況下,才是五千

(這裡還有個規定就是對於一些小額場景支付的情況下,如果支付機構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且單日累計不超過一千,可以不驗證要素,直接支付,

這三個關係是層層遞進的關係,不要單獨拿出來說一條,也就是說只有是你用了你在協力廠商支付公司裡的支付賬戶裡餘額去消費的時候才會受到這個限制,並非是說你用任何移動支付都會受到限制,簡單點說吧,你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的時候,只要不是用裡面的餘額進行支付,是不會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實上,除了支付寶裡的餘額寶,誰沒事會在這兩個公司裡放那麼多的錢呢?而且從操作角度考慮,使用微信的零錢包支付跟使用銀行卡通過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沒有任何區別的,都是直接輸入密碼,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老百姓壓根不用去想五千夠不夠用的問題,因為壓根不存在這個問題

這裡可能很多人沒有弄明白,為什麼就要把餘額支付給限制了,其實這裡就是本次管理辦法最核心的一點了,我晚上發朋友圈說了,整個協力廠商支付監管辦法,其實就兩個重點,這兩個重點其實都是非常直接的指向限制餘額這個核心點

這兩個重點是,第一不允許協力廠商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許協力廠商支付體系內轉賬

其實,這兩個如果都可以做了,協力廠商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標準的銀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請銀行牌照得了,沒有必要做協力廠商支付。協力廠商支付,做個簡單的比喻就是類似搬運工,就是把不同個人在A銀行的錢搬家到B銀行的賬戶上,全球這麼多年來看,支付就是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裡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而互聯網支付為代表的協力廠商支付出現之後,市場出現了兩個很明顯的模式,性質就開始分化了

一個模式就是A通過協力廠商賬戶直接從A的銀行扣款,然後轉到了B在銀行戶頭上,資金雖然通過了協力廠商賬戶但是最終是沒有停留在協力廠商賬戶的,即使有,時間也非常的短暫。從頭到尾都在銀行的監控之下。國外的PAYPAL其實就是這個模式,我國的微信支付其實也挺像(微信有點複雜,兩個模式其實都有,但是就微信自己定位是更傾向於做支付通道,但是也是有餘額管理,就是零錢包

還有一種模式其實就是A在銀行的錢,先充值到了A在協力廠商的賬戶裡,協力廠商賬戶會給A一個虛擬賬戶,你在這個賬戶裡可以消費、買東西,可以轉賬,可以充值,可以買理財產品,這個萬能賬戶其實就是這次監管辦法的核心中的核心,這個就是這次文件裡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賬戶,千萬弄清楚,這個才叫支付賬戶。我們的監管目的是限制這個支付賬戶的資金使用限額,而不會限制第一種交易模式

很多人在這個賬戶裡會有一些資金的時候,前面說了可以消費交易轉賬買理財等等,他就如同構建了一個自我的生態圈了,在眾多交易包括轉賬過程中,A直接一個指令就把錢轉給了B在協力廠商的賬戶裡,無論是基於消費還是轉賬,看上去實現了賬戶的劃轉,實際上對於協力廠商支付公司而言,只是賬戶做了個分配而已,協力廠商支付在銀行裡的資金,其實是沒有任何變化的,他只是自己調整下數字,把A資金降低,把B資金增加,然後A或者B需要的時候,在決定是否提取到銀行戶頭上,如果AB都不進行提現到銀行的時候,這個錢就一直在協力廠商支付賬戶上了。那麼問題就出現了,協力廠商支付到底是什麼身份呢?這個錢到底算不算存款呢

理論上協力廠商支付公司是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的,發放協力廠商支付牌照的時候,明確規定是基於支付技術,而不是基於資金歸集的,所以這個錢理論上只是客戶臨時存放在協力廠商支付在銀行的賬戶上,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雖然最終是在銀行裡,但是實際反應的邏輯是,A在協力廠商支付賬戶有錢,協力廠商支付在銀行裡有錢,銀行裡顯示的客戶名字是協力廠商支付公司,並非是客戶A,那麼就意味著A其實對於銀行裡的錢是沒有支配權力的,支配的實際權利都在協力廠商支付公司身上,所以A的錢安全取決於協力廠商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

如果協力廠商支付挪用資金,最終出現倒閉等情況的話,那麼A就徹底損失了資金,那麼就意味著協力廠商支付公司不是一個支付技術公司而是一個吸收存款公司了,其實,在國外有個專有名詞叫,類存款金融機構。他們其實有著極為嚴格的監管條例的,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其實是除了備付金以外,並沒有太多的實質監管,不是不想管,而是因為的確定位很模糊也很尷尬,存款行為不屬於支付行為,理論上是銀監局的監管範疇,央行只能管支付行為

這裡可以在次強調下,什麼叫賬戶,其實本質上來看,賬戶在金融範疇,其實只有開設在銀行體系內才稱之為賬戶,因為裡面的錢你切實可以動用,按照你的指令進行有效支配,這個是所有制度運行的核心基礎,強實名的重用性也是在這裡,賬戶監管的第一原則是知道你是誰,然後確認了你的身份,你就可以使用這個賬戶了,除了銀行以外,事實上是沒有制度可以約束一家非銀行機構的賬戶資金可以被你有效使用的,哪怕給你開設的賬戶真的有錢,你也無法保障這個錢一定可以被你支配使用

所以,所有協力廠商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裡的錢看上去是你的錢,每天告訴你有多少錢,事實上那都不是能被法律授權保護的,這個在這次監管辦法裡特彆強調了這個錢,不是存款,只是商業預付卡中的餘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信用,一旦支付機構出現問題,將可能出現損失,所以,支付賬戶上的那些錢只是看著像你的錢,並不是意味真的可以你被控制,協力廠商支付公司真拿了錢亂用,你也毫無辦法,別覺得這不可能,事實上國內支付公司出問題的已經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戶不提現到銀行所形成的時間差,沉澱出大量的資金,進行他用,一旦出現點問題風險就很大,央行這次主要監管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大量的人,把錢充值到協力廠商支付上,然後形成龐大的資金沉澱最終出現極大的問題,所以採用了限額的管理辦法,迫使這個錢離開支付賬戶

所以所謂的5000也好,10萬也好,20萬也好,都是指的是這個支付賬戶裡的使用限額,並不是說你不能移動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過協力廠商支付工具捆綁你的銀行卡直接使用,壓根不會影響,也不會增加複雜難度,因為餘額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綁銀行卡的,事實上,絕大部分的客戶在這個監管方案裡並不會受到什麼波動影響,很多人說無法網購了,無法買東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無法在你的協力廠商賬戶裡停留太多的錢而已

這裡面針對支付賬戶還做了兩類區分,一類就是經過了強實名認證的,可以是綜合性支付賬戶,一類是非強實名認證,是消費性支付賬戶,確切說區別不大,前者可以餘額理財,也可以轉賬,而後者只能消費,轉帳只能給本人

講到這裡,第一個不允許支付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大家應該都明白了,本質是保證客戶資金最終還是能在銀行體系內,確保資金安全,很多人問,難道銀行就不出問題了,這裡要區分一個點是銀行出問題至少還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但是支付機構出問題是不受保護的,他只是個商業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機構去

二、為什麼不允許協力廠商支付體系內轉賬

第二個問題就是為什麼不允許協力廠商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這個其實也不是不讓轉,事實上從央行角度來看,一年轉賬額度20萬,基本上應該能符合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從央行指導意見裡,明確規定了所謂的協力廠商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一定金額以上轉賬直接綁卡交易就可以了,並沒有增加太多的繁瑣難度,所以,體系內轉賬對於個人的影響其實是有限的,這個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協力廠商賬戶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方便,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行為了

這種行為其實牽涉的層面比較多,最大的問題我個人感覺其實是兩個,一個是讓資金脫離了銀行的監控,使得資金進入了一個相對不是那麼透明的匣子裡,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帶,反洗錢、反恐怖都是非常嚴峻且極為嚴格的法律法規,國際上都在資金的實名制要求很高,協力廠商支付的轉賬畢竟是弱實名制,他是通過跟銀行進行多層資訊交易驗證實現的,這種弱實名制的存在很難確保資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監控,出現洗錢的概率是很高的

反洗錢法如果關注下,大家就會發現國內目前還算是比較寬鬆的,在國際上這個法律極為嚴格,滙豐就因為涉及反洗錢,一次性被罰款幾十億美金,通過大量的非實名賬戶進行來回交叉交易,最終把在一個脫離銀行體系內的黑匣子裡完成,這種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續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如此

其實國外的同類型的協力廠商支付公司鼻祖,PAYPAL的轉賬也是一樣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轉賬領域,一般都會被要求在銀行體系裡實現,至少所有數據交易要在銀行可被查詢,甚至在國外的協力廠商賬戶,都不被允許擁有客戶資料資訊,只是簡單完成通道要求,而國內其實剛好相反,國內的情況是,銀行不知道交易情況,不知道客戶資訊,全部都是協力廠商主導完成,這種銀行無法對轉賬交易進行清晰瞭解的情況,必然不可持續,也不符合各個國家對金融監管的基礎性要求。另外,還有就是龐大的轉賬資金不再銀行體系內實現,但是切實交易又在社會中存在的情況,最終使得貨幣周轉速度會產生很大的減緩,從而給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也帶來極大的難題。所以體系內的支付餘額轉賬交易被打掉,從我個人感覺,其實也是遲早而必然的事情

三、到底誰受傷了

第二我們來談談,到底誰受傷了,這個問題才是關鍵點,我前面只是說,絕大部分專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夠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為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這個監管意見的影響其實是很小的,基本感覺不到,唯一影響大點,就是帶有餘額管理功能的一些產品,但是基本上也不會影響太大,例如餘額寶的交易完成,我感覺實質性影響有,但是通過阿裡網商銀行的設立,以及機構對接直聯的方式,應該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響。所以,這個方案在大面上的影響其實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眾層面基本可以說是無影響,那麼到底誰受傷了呢

最受傷的一定是協力廠商支付,許多協力廠商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獨立賬戶的思路收到極大的挑戰,其實是挺悲情的,協力廠商支付是極為講究場景應用的商業模式,在兩家獨大的支付世界裡,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條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結果迎來了這個監管方案,具體也不知道如何評論了,我對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幾篇文章裡,也都寫了,我本來就不是很認同支付這個行業本身有什麼太大的出息,具體還是去看文章吧(2014年文章《我看微信和支付寶大戰》,2014年書籍《支付革命》),這裡就不落井下石了

這裡到是想重點強調的其實是第二個很大的受傷者其實是P2P,目前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雖然監管層很儘力的想規避這個問題,但是事實上現實看來難度很大,我們先看原先的P2P的協力廠商支付的商業應用,本質其實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過制度設計,為P2P構建了一個託管賬戶系統,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這個託管賬戶,然後每個人都擁有了一個虛擬賬戶,對於P2P公司而言,這個託管賬戶也是一個虛擬賬戶,募集滿了以後,協力廠商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資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裡去

這個概念裡,其實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話,P2P公司可能就無法開設這個託管賬戶了,雖然可以給投資人一個虛擬賬戶了,但是個人的虛擬賬戶一年的累計投資額度最多是不能超過20萬的,所以,事實上投資的行為就必須得改成協力廠商支付通過綁卡的方式直接扣減個人銀行裡的錢到先到P2P在協力廠商支付的一個臨時歸集賬戶,然後再募集期滿之後,必須一筆頭劃轉到借款方在銀行裡開設的託管賬戶或者監管賬戶,協力廠商支付就真正成為了通道型支付了。從而意味著過去P2P業內通行的協力廠商託管的模式就意味著不再可行了

這裡很明顯的結果,先說壞的說的話,壞的結果就是原先通過協力廠商支付構建虛擬賬戶的方式是可以讓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虛擬賬戶裡,然後在需要用的時候提現,而在虛擬賬戶裡進行劃轉、交易、消費的時候,其實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內部交易的,這種不涉及銀行的網關交易的內部清算方式,成本會很低,但是這個檔出臺意味著,支付公司內部的清算行為就被明確壓制了,使得一個投資人累計超過20萬以上就必須過銀行網關交易,這個時候,成本就會變得很高,舉例就是過去一個人投資一千萬,只要充值一次以後,在支付賬戶裡餘額就是一千萬,只要不提現到銀行卡,那麼支付清算成本就會很低,現在的話,因為最高只能20萬,意味著超過20萬以上部分的投資贖回,都必須過銀行,從而產生很大的支付費用。這個問題會極大的增加業務成本

那麼這裡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為什麼協力廠商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還款為什麼經常能及時到賬,比銀行服務還好,事實上這裡就是涉及到了一個不是很公平的競爭,協力廠商支付通過直聯每家銀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為了變相的清算機構,A銀行轉賬到B銀行,其實對於協力廠商支付公司而言,無非也還是內部自己記賬的問題,成本很低,且相對方便簡單,而銀行之間交易則是必須通過央行統一的清算機構進行清算,大額、小額都有收費規則和標準,同時還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時間限制,所以,反倒障礙較多,不如協力廠商支付更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銀行反向都去借協力廠商支付來完成跨行交易,變相也加劇了協力廠商支付清算內部化的過程

如果理論上說好的話,就是從投資人保護角度來看,由於這個方案打掉了協力廠商支付託管模式,最終協力廠商支付只能開設一個臨時歸集賬戶,在資金募集完畢以後,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銀行,銀行在根據相應的監管或者託管協議,把資金髮放到具體借款人的賬戶裡,使得P2P平臺的流程至少理論上更為規範,也進一步降低了平臺觸碰資金的可能性,對於投資人保護是的確加強了,其實這個監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很大程度上是一脈相承的,在那個檔裡提出了P2P要求銀行託管,所以也為這次徵求意見稿打掉協力廠商支付的支付賬戶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只是從實際角度看,我個人的顧慮在於兩個,第一個是銀行到底有多大的決心來進行P2P的託管,第二個就是託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現實的情況,我感覺兩個都不太樂觀。所以,也是這個方案目前可能會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對方,並不容易解決,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銀行是否能及時跟進,如果銀行還是跟以前一樣慢悠悠的無所謂,那麼這個方案可能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反之,就會很快落地

總的來說,就上述情況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平臺影響應該有利有弊,關鍵取決怎麼看,一方面遮罩和淘汰了大部分實力不夠的公司,為市場有序競爭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銀行的話語權增加,對於帶有很大程度上同業競爭的對手而言,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於銀行的相對較慢的效率,審慎的經營方式,都會大大減緩P2P的業務效率。P2P今年會迎來很大的洗牌期

四、我個人一些建議

從我個人感覺來看,這次股災以後,整個監管層,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其實比較明顯的趨向嚴格,這其實不是壞事,我2013年在溫州演講時有一段話,我前段時間給翻了出來,我說

「要重視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更大的風險不確定性,扶持互聯網金融也好,重視互聯網金融也罷,都不能忽視風險,我們溫州應該是吃了苦頭,過去一直自豪金融為全國先,現在可能有點鬱悶,金融本身是把雙刃劍,好的時候,可以極大促進經濟發展,不好的時候,反倒會拉經濟下水,跟經濟的關係也是互為因果,最好是匹配發展,過快,過慢都不好事情

金融機構的本質其實是擴杠桿,回到最後都是玩人家的錢,會帶來很大的負面性,金融確切的說是沒有回頭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條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並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國次貸危機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體系一定是好事情麼?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帶來的風險擴散就越大,體系規模就越容易起來,從而產生更大的衝擊

互聯網某個意義講,核心還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慮這個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經濟的發展,否則互聯網本身也會是一把雙刃劍。一個節點的風險,通過互聯網會極快的容易傳播開來,帶來更大的不穩定性,所以,必須要重視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另外,互聯網的本質是更開放,更包容,反過來說也更激進,講究速度更快,在互聯網的世界裡,有句話,就是唯快不破,什麼都講究快,不考慮未來,做了再說,規模快速起來再說,這個確切說,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裡是保守的,講究的是穩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誰活下下去,才是王道,兩者在思想上差異極大,目前互聯網情緒高漲的背後,其實是缺乏了對風險的敬畏,我們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長,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壞的

另外,從全球範圍來看,被定義為互聯網金融的幾個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邊界內發展的,我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監管定義,如果溫州要發展互聯網金融,我感覺考慮到風險滯後等因素,還是有必要可以考慮先出臺一定的行業標準,然後在這個標準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代價會更低,千萬別盲目發展。

過去幾年我們的互聯網金融一直在讓子彈飛一會的狀態中進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終迫使大量的從業者更多的在於如何野蠻生長,而非真的踐行所謂的普惠金融,事實上,互聯網金融並不等於普惠金融,我們過去都沒有關注到這點,以為搞互聯網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業,其實結果來看,效果也不是很明顯,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普惠金融是個系統工程,是需要多系統,多部門,多層次配套的綜合性學術命題,單一的不加以約束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領域上去的

我一直說,這個世界沒有所謂的靈丹妙藥,也沒有一招鮮,需要腳踏實地的,在一定框架體系內均衡發展,協同發展,那麼有效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次的監管意見,我個人感覺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從去年央行的監管意見是在不合適的時候做了一件應該做的事情的回復上,就知道這個意見稿是遲早的事情,無非找合適的點而已,到了今年,指導意見出臺,而且大家對互聯網金融的整體認知也達到一個水準線上的時候,也就不會有太多的反對聲音了,所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但是我們也要反過來看一些問題,就是矯枉不能過正,前兩年沒有節制的大踏步往前走的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政府推動下的結果,那麼現在突然要來個急剎車,我個人感覺這種型對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事實上帶來的危害會是更大的,總體感覺,央行這個意見稿對協力廠商和P2P的兩個關鍵性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打擊過快過猛,最終的實踐效果不會太好,缺乏一定的落地可行性,我感覺最好的辦法,其實還是慢慢清理,設定目標,分期實施,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也給相關機構一定的時間能進行自我升級或者自我清理的時間,或許效果應該會更好,具體的一些意見就不提了。那是業內專家真正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我這樣的無業遊民去想的事情

(如果有興趣的話,大家還可以看公眾號:江南1535。的上一篇文章,是去年3.11寫的,裡面提到了所謂互聯網的輿論的一些觀點,可以做為參考。感謝

From 江南憤青


 第三方支付意見稿傷害了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