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黑警,警察偏偏喜歡用行動表示「我是黑警」。在黃洋達宣佈散場後,警員竟然認為有理由相信示威者會狙擊同場的土共團體,禁止示威者解散及離開。後來黃洋達與警員理論時更被警員揮拳擊中。

警員以這種「理由」禁止示威者解散及離開,有非法禁錮之嫌。非法禁錮即在沒有合法理由下,禁止對方離開一處地方,即使只是短時間,即屬犯罪。如果是控制人流的情況下,例如阻止市民前進,理應會預留出入口予市民離開,除非警察對示威者採取拘捕行動。但今次警察禁止示威者離開,並不是為了拘捕他們,又不說懷疑示威者犯下什麼罪行,試問法律賦予你什麼權力禁止別人離開?你說根據黃洋達的言論,有理由相信會示威者狙擊同場的土共團體,但黃洋達有明言會衝擊嗎?就算所謂合理懷疑真的合理,你要做的不是阻隔雙方避免衝突嗎?這樣剝奪市民人身自由,不是非法禁錮,是什麼?

似乎警察早已無視了法律,因為統治階層處處偏坦他們的「打壓工具」。柒警沒有下文,朱經緯仍未受制裁,女文員被打到滿面鮮血,到頭來被裁定以胸部襲警。現在就算示威者人身自由被警察剝奪,你投訴亦不能使濫權警員得到懲罰。不信?你試試記下這警員的編號,到投訴警察課投訴,看看事件會否石沉大海。就算上到監警會,看到賤肉橫生的「忽傾Chinese」,你就知道作惡黑警會因為沒完沒了的「再審議」而被放生。

理論上,警察身為法律執行者,只可行駛法律賦予的的權力。但實際上警察多次無視法律限制下行駛權力,而沒有任何後果。看到此情此景,你就可以想到他日他們如何利用無限制的權力來凌辱表達訴求的市民,甚至無法無天,欺凌弱小。

今日市民走出來,就是因為對警察的無理及濫權的惡行看不過眼。想不到有警員這樣「叻叻豬」,想給示威者一個下馬威,卻親身示範何謂違法,何謂濫權。「香港警察,正一垃圾」這句口號,真夠貼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