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立法會的「歷史性」表決後,有議員撰文說,留在會議廳內的建制派議員只要不按下「出席」鈕,便可以因不足法定人數而阻止表決。這說法引起了傳媒對表決程序的關注。
按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主席命令進行點名表決後,表決須在表決鐘聲響起5分鐘後立即進行。當天的表決已進入了以上程序:我發出點名表決的指令,表決鐘響起。鐘響至接近4分鐘,有議員要求暫停會議。我不能同意,因為《議事規則》規定響鐘5分鐘後必須進行表決。
接著,一批議員集體離席。這行動並不影響表決的進行。表決鐘聲停止時,主席必須宣布「開始表決」。這時,所有出席的議員都應按下「出席」鈕,然後選擇按「贊成」、「反對」或「棄權」,進行表決。主席宣布「停止表決」後,電子表決系統便在屏幕上顯示議員出席及投票情況。
按《議事規則》,如果屏幕顯示的在席議員(即按了「出席」鈕的議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表決即告無效,主席隨即要指示傳召議員回會議廳,待出席議員達到法定人數,才再進行表決。當日離場的議員,就是希望達到這個效果,讓一位正在趕回立法會大樓的議員可參加表決。
可是,在會議廳裡按了「出席」鈕的議員,超過了法定人數,表決有效,離場議員的願望於是落空。假如留在會議廳裡的議員,有一部分不按「出席」鈕,令屏幕顯示的「在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會有甚麼後果呢?
會議進行表決時,秘書會憑當場觀察,點算會議廳內議員人數。當屏幕顯示在席人數不足,而秘書的觀察確實如此,他就會告知主席,表決無效。但如果秘書發現有在席議員未按「出席」鈕,他就會向主席指出;主席隨即會指示有關議員按下按鈕,議員如果拒絕,便須離開會議廳。即是說,如果會議廳裡的議員事實上已足夠法定人數,不可能因有人不按鈕而令表決無效。
當天的表決,有一位議員留在會議廳但沒有按鈕。不過,屏幕顯示在席議員已足夠法定人數,表決經已有效,該議員在席與否、怎樣投票,不影響表決結果,所以沒必要啟動上述程序,提醒該議員按鈕。(完)
在席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