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有句俗語,說「十個律師有十個意見」,就同一宗案件,可有不同、甚至相反的意見,這是法治精神發展成熟的表現。同樣,法官之間對案件有不同判斷,也是正常不過,所以我們不時看到有些案件先贏後輸或先輸後贏,很是峰迴路轉;甚至在同一份判詞中,法官可以有「不一致裁決」(dissenting judgment)。這是法治水平達到高階的體現。

近日備受關注的法庭案件,相信非佔領運動的禁制令申請莫屬。案件除了在庭內引發尖銳辯論之外,在庭外也掀起激烈討論。在法律界中,不只律師之間有不同意見,學者之間有不同分析,甚至法官之間也有不同觀點。

在高等法院,法官一邊批出臨時禁制令,一邊拒絕辯方的上訴和暫緩執行申請。但在高等法院之外,上星期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一個題為「雨傘運動與法治」的論壇上,前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及現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列顯倫(HenryLitton),卻對法庭頒出臨時禁制令感到「迷惑」。他提出幾個疑問,而這些疑問,對法律界同業乃至社會大眾猶如暮鼓晨鐘:

一、從根本上說,佔領運動本身是一個涉及公眾滋擾和公眾秩序的問題,為何會用禁制令這個屬於民事訴訟的程序處理?

二、這個案件既涉及公眾滋擾和公眾秩序問題,律政司則有權力,更有責任去接手處理這個案件,可是為何律政司沒有這樣做?

三、申請禁制令的一方沒有計劃執行禁制令,為何仍要頒出禁制令?

列顯倫法官如此評論一宗尚在審理的案件,雖然罕見,但正正反映出案件茲事體大,不得不即時發聲。這些問題,其實並不艱深,但難能可貴之處,在於他從另一個角度思考一個問題,這個角度,已經超越「有人違法,所以應該受罰」或「有違法行為,所以應該禁制」這種把問題簡單化的層次,而是提升到:問題的性質是什麼、採取的方法是否合理、由誰負責才最合適、方法本身能否解決問題等等…… 處理這些問題,有時比處理所謂違法行為本身更重要,因為用錯方法處理問題,可能比問題沒有處理帶來更惡劣的後果;而由不適當的人行使法律權力,則可能比有人違法對法治帶來更嚴重的破壞。

無可否認,任何人均有權申請禁制令,每個人也該遵守法庭的命令,更有權利在法庭就自己的作為辯解。然而,佔中運動本身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爭議,用禁制令這個私人的民事方法處理一個社會公眾的利益問題,怎麼也說不上是對症下藥。

同理,人大固然有權釋法和做決定,但又怎能把原本容許香港落實「無篩選」的真普選的《基本法》第45條,說成法律原意就是要搞篩選,然後做一個假普選的決定呢?這樣,我們不但得不到仍然沒有的民主,卻也失去已擁有的法治。


 頒禁制令三大疑惑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