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榮鏗
專業為公
在前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治下的警隊,天方夜譚的事情特別多,近期最令大家驚訝的是,有傳媒揭發警方調查去年一宗反佔領活動參與者涉嫌襲擊記者的案件時,在認人程序期間容許疑犯與扮演疑犯的「戲子」一同戴上浴帽和口罩,令受襲者根本無法認人;警方其後還向受襲者聲稱,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並無足夠證據向任何人提出刑事檢控。幸而,律政司旋即主動澄清,指其意見其實是希望警方進一步調查,找到涉及襲擊或使用非法武力的人的真正身份,否則這個案件可能在警方的多番阻撓下不了了之。
在認人程序中,疑犯的確有權向警方要求遮蓋部分頭部,警方是否批准,卻不是單單按照前「一哥」曾偉雄所說的要尊重疑犯的人權,而是要符合公平審訊這個重大和基本的法治原則,意即證人不能單憑或主要依賴疑犯頭部的某些特徵而去辨認疑犯,否則可能會因而認錯人。
曾經有一宗搶劫案【註1】,疑犯有一小撮頭髮是染成金色,當時警方為了讓疑犯和「戲子」沒有特徵上的差異,於是安排所有「戲子」都跟疑犯一樣,將一小撮頭髮染成金色;然而,辯方律師在庭上指出,案發時疑犯戴上鴨舌帽,受害者根本看不到疑犯的頭髮,所以最合理的做法是,應該讓疑犯與所有「戲子」一起戴上浴帽,盡量模擬疑犯在案發時的外表。
因此讓疑犯遮蓋頭部特徵,並不一定是阻礙受害人認人的技倆,而是保障受害者和疑犯均不會誤認或被誤認,以達致公平審訊的法治原則。
不過,這個做法無疑極具爭議,過去不少案例也證明法官往往認為這個做法是不對的。例如在一宗偽造文書案中【註2】,有證人便因為疑犯戴了浴帽而無法辨認,因此法官接納他在庭上認人(庭上認人是非常特殊和極難獲批的,原因是這樣極有可能抵觸「無罪推定」這個重大和基本的法治原則);又例如在另一宗搶劫案中【註3】,警方在認人時安排疑犯與「戲子」戴上眼鏡、浴帽、以膠紙遮蓋口部及附近臉部(情況跟最近這個新聞幾乎一樣),警方聲稱是由於當時疑犯有戴眼鏡、禿頭和有鬍鬚。
可是法官不認同,因為疑犯當時是沒有戴眼鏡、有頭髮和無鬍鬚的。
從上述舉出的幾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認人的法律原則,就是警方若要批准疑犯遮蓋頭部特徵,必須基於盡可能模擬案發時疑犯的外表這個原因。
若是如此,便更能證明警方在記者受襲案中根本無合理原因讓疑犯戴浴帽和口罩了,因為從影片可見,在場所有人的頭部均沒有與別不同的特徵,警方容許疑犯遮蓋頭部,反而會令公眾覺得他們是要刁難受害人,從而協助疑犯脫罪。這個,肯定不符合專業標準的做法。
【註1】(HKSAR v Choi Wai Kwong (CACC 137/2006)) 【註2】(HKSAR v Chan Yin Yat (DCCC 748/2004)) 【註3】(HKSAR v Leung Wai Hong (CACC 383/2003))
認人的法律原則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