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學生被控在旺角打警員嘴角,幸得市民提供現場錄影片段,證實警員案發後由錄三次口供到出庭作證時都不盡不實,裁判官狠批警員的供辭「搖擺不定」,並非誠實可靠,認為他是「不盡不實證人」,警員所作所為更是「非執法人員應有的操守」,建議轉介此案到投訴警察課跟進。
香港勝在還有司法獨立這道防線,即使李偲嫣和葛珮帆之流投訴「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不久即有暫委裁判官主動回應說法庭只會依證據判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龜縮幾日後,雖然不直接回應葛珮帆言論,也不得不重申法庭判案不會夾雜任何政治因素。
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提供數據指,本港的刑事定罪率一向不低,在裁判署審理的刑事案件,超過七成被判有罪;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理的,更有超過九成的定罪率。無論如何,香港的定罪率明顯較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高,足以駁倒「警方拉人,法官放人」的說法。
香港一向實行三權分立,追究法官放人是本末倒置,法官判被告無罪有幾個主要原因:要麼控方沒依據正確的法律提出檢控、要麼行事不符程序公義,要麼就是證據不足。何況在現行制度上,如果不服法庭判決還可以上訴。這是香港行之有效的制度。可惜世界上仍有許多地方是執法部門拉人後,控方明明證據不足,法庭都會將被告定罪。我們絕對不可走回頭路!
半年前的雨傘運動期間,七名警察涉嫌將雙手反綁的註冊社工曾健超抬到暗角拳打腳踢,全港市民由電視新聞直播看到幾位警員如何濫用私刑,這幾位警察拖垮了香港警隊的公信力。如果葛珮帆李偲嫣相信法官隨便放人的話,那麼懇請他們爭取律政司盡快處理七警案,讓涉案警員在法庭堂堂正正地一洗污名。
如今建制派大鑼大鼓爭取成立辱警罪,但明明香港的法例對警察已有很大保障,譬如向警察動手可控以「襲警罪」,阻礙警方執法可控以俗稱阻差辦公的「阻礙警方執行職務罪」。如果警察執勤時要在現有法例保障上再以黃袍加身,那麼689、控煙辦、小販管理隊等是否也要各自立一條免受辱罵的法例?
其實到底誰侮辱警察呢?就是執法不公及濫用警權的害群之馬,包括未預先警告便使用胡椒噴霧的、用警棍將示威者打得頭破血流的、在庭上作假口供誣告市民襲警的,當然還有在警署強姦的、在報案室拾遺不報的。
誰人辱警【陳淑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