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注:昨日(2日)北京市交委約談滴滴專車,指其專車、快車業務違法,這次敲打或預示著行業面臨危局,如何自救,以規避違法風險,本文作者給出了在法律框架內的幾種模式

滴滴專車、快的一號專車是互聯網催生出來的新型商業模式。各類專車業務基本採用同一個商業模式,就是要坐車的人(叫車人)用叫車軟件叫來一輛車;開車的司機就是車主(或有權使用這輛車的人。為了方便理解,本文只以車主這種情形為例);車費按照叫車軟件最終顯示的金額確定;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向滴滴專車、一號專車支付轉賬支付車費;如果他需要發票,就由滴滴專車、一號專車提供;最後,滴滴專車、一號專車與車主結算費用

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商業模式在法律安排上有很多種選擇,通過不同的法律關係將各個商業要素組合起來,會得出不同的法律效果

第一種法律安排:

說明:車主用自己的車,親自駕車,向叫車人提供的士服務,構成的士服務關係。「專車」通過其叫車軟體撮合成這一筆生意,與車主、叫車人構成居間服務關係

叫車人通過叫車軟體轉帳給「專車」的錢是向車主支付的車費,「專車」只是代收,在扣除居間服務費之後,再將剩餘的錢轉付給車主。

第二種法律安排:

說明:車主將車輛租給叫車人,構成車輛租賃關係。車主同時向叫車人提供代駕服務,構成勞務關係。「專車」通過其叫車軟件撮合成這兩筆生意,與車主、叫車人構成居間服務關係

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專車」的錢是向車主支付的車輛租金和代駕費,「專車」只是代收,在扣除居間服務費之後,再將剩餘的錢轉付給車主

第三種法律安排:

說明:車主用自己的車,親自駕車,向「專車」提供的士服務,車主與「專車」之間構成的士服務關係。「專車」再向叫車人提供的士服務,「專車」與叫車人之間構成的士服務關係,但車主與叫車人之間沒有關係

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專車」的錢是向「專車」支付的車費。「專車」不是代收,它付給車主的錢是他們之間的的士服務費。

第四種法律安排:

說明:車主將車輛租給叫車人,構成車輛租賃關係。同時,車主向「專車」提供駕車服務,構成勞務關係;「專車」再向叫車人提供代駕服務,也構成勞務關係;車主與叫車人之間不構成勞務關係,車主只是為「專車」打工

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專車」的錢由兩部分組成,一筆是向車主支付的車輛租金(由「專車」代收,再轉付給車主),另一筆是向「專車」支付的代駕費。「專車」向車主支付的錢也由兩部分組成,一筆是代收轉付的車輛租金,另一筆是它自己向車主支付的駕車勞務費。

第五種法律安排

說明:車主將車輛租給「專車」,構成車輛租賃關係;「專車」再將車轉租給叫車人,也構成車輛租賃關係;車主與叫車人之間不構成租賃關係。車主向「專車」(或其關聯方)提供駕車勞務,構成勞務關係;「專車」再向叫車人提供代駕服務,由車主駕車,「專車」與叫車人之間構成勞務關係,車主與叫車人之間不構成勞務關係

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專車」的錢是叫車人向「專車」(或其關聯方)支付的車輛租金和代駕費,「專車」(或其關聯方)不是代收。「專車」(或其關聯方)向車主支付的錢是他們之間的車輛租金和駕車勞務費。二者之間的價差就是「專車」的收入。

第六種法律安排:

說明:車主將車輛租給「專車」,構成車輛租賃關係;「專車」再將車輛轉租給叫車人,也構成車輛租賃關係;車主與叫車人之間不構成租賃關係。車主直接向叫車人提供代駕服務,構成勞務關係

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專車」的錢由兩部分組成,一筆是叫車人向「專車」支付的車輛租金,另一筆是向車主支付的代駕費(由「專車」代收,再轉付給車主)。「專車」向車主支付的錢也由兩部分組成,一筆是代收轉付的代駕費,另一筆是它自己向車主支付的車輛租金

上述第一種情形下,如果車主沒有的士營運牌照,就是典型的非法營運,也就是俗稱的「黑車」。第二種情形只是第一種情形的變種,無法改變「黑車」的性質。第三種情形也要求車主和「專車」都得有的士營運牌照,否則,也是「黑車」

然而,第四、五、六種情形卻不直接涉及的士營運的問題,主管機關要想查處,必須先依法認定其法律性質。目前,主管機關在對「專車」這種商業模式發表意見時,引用的都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條例、地方政府規定。第四、五、六種情形都不符合這些文件規定的的士非法營運構成條件。主管機關不能只是因為其商業模式的最終結果與的士服務類似,就認定它們是「黑車」。否則,其目的就表現為消除出租汽車公司的競爭對手,這就有壟斷嫌疑了。無論主管機關對的士行業實行市場准入制度的初衷是什麼,都不應該是保護出租汽車公司這樣的既得利益者

鄧永泉: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微信號DENNISDYQ

From duguodong


 專車、快車的商業模式有沒有可能規避法律風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