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起,同志早年遊行,公開支持的人數愈來愈多,這是文明社會應有的發展,立法消除性傾向歧視也是時候了。香港有國際責任立法消除一切歧視,特區政府2005年初開始諮詢,至今未有動靜,因為來自一些團體的反對聲音持續。
其實,這些反對聲音,正好證明歧視的存在以及同志所受到的不平等對待,也正好證明有立法保障同志作為社會一分子應有的權利的必要。
如果保障少數者權利必須先得到大多數准許,那麼我們就不可能有消除任何歧視的法例,這是不合邏輯的。政府有責任解釋立法的目標及內容,聆聽擔心反對的理由,及作出合理的回應。
撇除了情緒上的恐懼、仇視和侮辱的語言,反對理由的一大類別是擔心消除歧視的法例,會對另一些人造成限制言論及信仰自由的後果,會導致大量官司,令無辜者動輒墮入法網。
其實類似的反對,也曾在其他反歧視條例諮詢過程中出現過,但反對者擔憂的情況從來沒有出現過。
立法清楚明確,有助界定什麼行為會觸犯法例,不在法例禁止範圍之內的行為,任何人得自由決定。
另一類反對理由是,消除歧視,應由公民教育入手而不是立法。
事實是,除了立法我們還要推行公民教育,改變社會態度。立法正是最有力的公民教育工具,因為它劃下了我們這個社會接受的行為的底線。
我個人徹底反對任何歧視,因為任何歧視都是違反理性,而無論一個人的個人信仰如何,文明社會都不容許肆意將個人信仰作為侵犯他人的理據。
西方社會歧視同性戀,令一代又一代人受到無法估計的傷害。
在香港,從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到現在,已足有三十多年了,跟爭取民主一樣令人感到天荒地老。
民主須北京放行,立法消除性傾向歧視,香港自己做得到,還等什麼呢?
吳靄儀@公民黨
消除歧視 文明相處(吳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