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資訊及通訊科技業一直有賴資訊自由流通,傳遞內容不受審查。香港的網絡自由是很多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和數據中心能夠立足香港,放眼全球的基礎。對 IT 人和商界而言,對科技罪行法例的著眼點可能
比較側重於網絡詐騙、黑客攻擊和網絡入侵等影響營商環境的範疇,但這條例目前的應用範圍經已大大超出針對科技罪行的原意,更對網絡言論自由構成越來越大的威脅。
自佔領運動展開以來,執法部門不論對網上言論還是街頭佔領的市民都採取越來越強硬的方式打擊。繼警方 10 月中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拘捕一名涉嫌在高登討論區號召到旺角參與佔領的譚姓用戶,幾日前又有一名高登網民因為發布「佔領禮賓府」攻略而以同一法例被捕,令不少網民非常擔心會因網上言論,而被秋後算帳。
打擊詐騙變「大包圍」
在 11 月 5 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我質詢了保安局局長過去三年的相關個案數字。自 9 月 26 日至今,已有 14 人遭警方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拘捕。在過去三年,共有 128 宗個案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當中 114 宗被定罪。法例原意是用來打擊用電腦進行的詐騙預備工作,但現在局長竟說「哪一條法例入罪機會較高,就用那一條檢控」,是濫用這條寫法含糊的法例,變成現成網絡 23 條的「萬能 KEY」。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當局在 1993 年藉《1992 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而來的,當時的保安司解釋,新增條文的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
「不誠實取用電腦」原本立法時針對用電腦進行詐騙的預備工作,演變到今天當局口中「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任何人有犯罪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當年立法時,並沒有就「電腦」下定義,所以智能手機、平板電腦、其他有處理器的電子裝置例如數碼相機、攝錄機甚至智能電視都包括在內。
只要警方認為一個人取用電腦有「意圖犯罪」,其實已採取拘捕行動。從以往案例可見,執法部門「大包圍」將各式各樣與廣義「電腦」相關的罪行,由偷窺、騙案、散播謠言、網上恐嚇至售賣盜取訊號的路由器,都用這罪名一網打盡,變相自由演繹條文,偏離立法原意。
討論區危機四伏
近年警方對打擊「踩界」網上言論不遺餘力,如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計劃期間有網民發布衝擊立法會的指南、近期有網民聲稱要侵犯警員子女,以至網上號召參與佔領和鼓吹衝擊等,都一一被迅速拘捕。選擇性執法造成寒蟬效應,亦激發網民創意,開始用上大量暗喻、代詞甚至反話。然而,從警方神速的執法行動可見,當局有大量資源用於監視網上言論,一發現有足夠證據行動的發帖,便會毫不猶疑依法辦事,活躍討論時事的網民可謂「一帖一驚心」。
執法部門大力打擊所謂「非法」的網上言論,不但有損香港的網上言論自由,更會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例如討論區造成沉重壓力。一方面公司接到執法部門要求,便不得不交出懷疑犯法網民的個人資料協助調查,增加處理這些要求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用戶亦對處理個人資料的透明度要求日漸增加,令服務供應者兩面受壓。
我認為本地的互聯網供應商要挽回用戶的信心,除了維護用戶權益,更應該主動改善透明度,對收到取得用戶資訊的要求和處理手法等開誠佈公。畢竟網絡惡法「殺到埋身」,不但是用戶的事,更威脅到網絡營商環境。香港的網絡和資訊自由需要網民、業界、公眾共同監察和關注,否則有朝一日資訊自由流通的優勢被蠶食,變成與內地被和諧的「內聯網」一樣,只會影響國際和本地 IT 公司發展的意欲,這是成立科技局還是投放多少資源都無法挽回。
嗚謝 : 莫乃光 – 立法會議員(資訊科技界)
從電腦惡法看香港網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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