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手術臨時換醫師 若發生問題誰該負責?

來源:醫美時尚​No.135

文/江皇樺律師

一名中國王姓女子3年前在微信通訊軟體上,經由台灣某醫美診所顧問推薦,指定該診所驗豐富的整形外科A醫師做自體脂肪隆乳手術。手術當日診所人員表示A醫師馬上到,但要馬上做術前準備,需先簽立手術同意書,王女躺在手術台上麻醉迷迷糊糊地看到一位醫師來了且開始施行手術,不料確是臨時換了B醫師上陣,而且是術後清醒後詢問後才知道醫師換人了!!王女覺得受到欺騙且術後抽脂部位凹凸不平、胸部植入的脂肪鈣化,質疑B醫師手術過程有問題,憤而跨海提告。

 

未先經醫師看診諮詢,而是由醫美診所顧問諮詢推薦手術,是否有違反醫療法?

首先要先定義所謂「諮詢推薦手術」是否屬於「醫療行為」。依據衛福部於民國81年8月11日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基本上單就諮詢而言,或許是否屬於上開「診察」「診斷」還不是這麼明確,但是「推薦手術」,應該認為已經就病患個人具體狀況為一定的判斷評估而給予手術的建議,符合上開函釋中的「診察」「診斷」而應該屬於「醫療行為」。

既然屬於「醫療行為」,依據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則非由醫師而由醫美診所顧問接受諮詢並推薦手術即有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本文的狀況,就進行諮詢並給予手術推薦的診所顧問方面,可能違反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美診所則可能有違反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3款「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之行為而遭處新台幣(下同)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病患在簽署手術同意書時,沒有醫師說明且簽名,患者簽名後就直接進行手術,是否有違法?發生問題診所或醫師又該負起什麼樣的責任?

上期提到,依據醫療法第63條規定,實施手術、麻醉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第64條則針對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而衛福部最新修正的手術同意書或者是麻醉同意書內容,都需要列明手術負責醫師姓名以及經過衛福部授予之專科醫師證書別,以及醫師於術前說明之相關事項並經過病人簽名確認。如果沒有經過醫師說明並簽名,則與事前未先說明無異,除了違反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1款而應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之外,手術當中若發生其他狀況導致病人受有死傷之損害,則恐另涉及刑事以及民事責任。

 

診所臨時更換手術醫師,而非患者一開始指定的醫師,患者是否可以對診所求償?而診所是否有違法?

承上所述,術前的手術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上都需要具體載明執行手術或麻醉的醫師姓名,並經過該名醫師以及病人簽名確認。若實際上執刀醫師並非當初為手術說明之醫師,對於實際執刀醫師來說就是沒有踐行事前說明的義務(因為實際說明的是另外一名醫師),一旦手術過程中發生問題,可能伴隨而來的就是刑事及民事訴訟的糾紛及煎熬;而對診所來說,除了違反醫療法第103條規定可能遭處罰鍰之外,在手術同意書上具名的醫師另外也會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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