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8 楊岳橋 法政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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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出生的小孩,今年已是個廿到尾、累積了幾年工作經驗、小量薪金增幅,或者正考慮成家,卻必須靠父幹立室的成年人了。他,和許多比他年輕的人們,也許對發生在遙遠時空的八九六四不甚了了,甚至因為近年中港關係惡劣,而愈來愈覺得六四事件是人家的事,我們沒有責任也沒有身分更沒有必要去悼念。
八九六四與香港的關係,真的止於當年五月兩次百萬人大遊行、跑馬地馬場的大靜坐、碧街事變和以後每年一度的維園燭光晚會嗎?我們來看看一九八九年二月公布的《基本法(草案)》第二稿。大家現在耳熟能詳的廿三條,在第二稿裏是這樣寫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在一九九○年頒布的《基本法》定稿內,除了在煽動叛亂後加上了「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最後還加上了「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當年的中共,經過六四洗禮,看來忽然變成驚弓之鳥,生怕香港這個他們打算「長期利用」的窗口,太過開放太過容易與外國勢力勾結,合謀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再看看第二稿的附件一第七、八款,「在第三任行政長官任內,立法會擬定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是否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行政長官」、「如上述投票決定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從第四任起實施」。這是什麼?這是普選公投法啊!不過同上,八九六四之後的一九九○年定稿裏,這些文字抹去得一乾二淨。
「第三任特首任內」即是二○○七至二○一二年,也就是說,要不是北京因為六四對管治香港失去自信,香港人早已享受過一次公投去決定是否普選特首。
廿三條、普選行政長官,這兩個回歸以來縈繞香港社會、朝野爭論不休的政治議題,從《基本法》的改稿痕裏,都能找得到八九六四的影響。它,廿八年前發生的這件事,豈止與我們息息相關,簡直是香港歷史上其中一個最重大的轉捩點。
(待續)
香港的八九六四分享(楊岳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