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報名於新界東參選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有意於九龍西參選的社民連正副主席吳文遠、陳德章日前分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指選管會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違反《立法會條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法庭今午處理申請人緊急聆訊的申請,法官最終拒絕兩人要求周五5點前處理案件的申請,須與一般案件一樣排期審理,法庭最快要八月中才處理有關申請。
官:選管會並非只考慮確認書
法官區慶祥說,上訴庭已有案例表明,基於選舉有選舉呈請的補救機制,法庭不應處理有關選舉的司法覆核。他又指,選管會已經表明,參選人可選擇簽署或不簽署確認書而決定確認提名時,選管會並非只考慮確認書,現時已有部份參選人在沒簽確認書下獲確認為候選人。若參選人被裁定提名無效,可在選舉後申請選舉呈請。
李柱銘:選舉後才呈請對申請不公
代表申請人的李柱銘批評指,有關安排是破壞公眾對選舉制度的信心,認為多等一日也嫌長,法庭不應容許選舉在黑暗中進行,又指如果等選舉後始做呈請,即使申請人贏官司,亦要等待重新選舉,是剝奪了申請人的權利。
法官則反問,即使可以緊急聆訊,惟最終司法覆核失敗,案件上訴至終院,分別並不大,李柱銘指,應假設申請人勝訴,並指如果覆核失敗,申請人會考慮是否簽署確認書。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的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以及各級法院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均須在就職時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香港特區,但《基本法》未有明確地對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作出相同要求。選舉主任是否有權甄別某位參選人是否支持港獨,繼而判定他並非「真誠(in good faith)」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並最終取消其參選資格,每一個步驟將來都可能受到司法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