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天,傳媒出現向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施壓的言論,把對粉嶺高球場土地作公屋用途項目的環境評估報告提出質疑的委員,說成阻礙通過報告,以及阻礙劏房居民上了樓,幾乎成為某種社會罪人。

這種說法有極大謬誤,必須搞清楚事實。

首先法定權力在環保署署長,只有他能接納或否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其次環境諮詢委員會只是諮詢組織,只可提意見,沒有權力。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是這樣寫:

第7(5)條:環境諮詢委員會可在接獲該報告文本的60天內,將其對該報告的意見給予署長。  The Advisory Council on the Environment may give any comments it has on the report to the Director within 60 days of its receiving a copy of the report.

條例稱環諮會「可」給「意見」,「可」代表着准許環諮會閱讀環評報告和提相關意見,沒有要求環諮會必須提意見,而且「對該報告的意見」英文本是 ”comment on the report”,加上環諮會名字裏的「諮詢」,環諮員成員只能就環評報告內容,向署長提供各個具體範疇的觀察、指出完善報告需要增補的資料,以及提醒署長需要認真考慮的各個方面,「意見」”comment” 之外,環諮會不可做其他事。

環諮會根本沒有任何批准或否決環評報的權力,沒有權力也就沒有責任批准或否決。

傳媒講到環諮會明天(8月19日星期五)的會議,將會決定粉嶺高球會興建公屋項目環評報告的通過與否,以致該項目本身的通過與否,是絕對錯誤的。

今天有報道說環諮會明天或投「暗票」表決,敬告環諮會委員們,你們只需要履行提意見的任務,不需要也不能進行甚麼投票決定通過或否定環評報告,根據法律這不是你們的責任,也不是你們的義務,因為環諮會只是諮詢地位,千萬不要被人脅逼或誤導你們作出環保署署長才有權做的決定。



 致環諮會委員:只有環保署署長才有權通過或否決環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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