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5月發生、導致4死22傷的台北捷運斬人案中,兇手鄭捷早前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及後鄭捷上訴,但今日台灣最高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及二審對鄭捷的原判,並且不得再上訴。
法院指犯案後當場被捕,罪行亦重大,判死合符原則。法院強調鄭捷犯的罪行屬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的「最嚴重犯罪」,而台灣現時仍有死刑,所以按犯罪情節的嚴重性,應該判處死刑。
法院又認為鄭捷行兇時沒有《刑法》第19條所述的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所以刑責不能減免;若不判處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
另外面對外間反對死刑的聲音,法院指出,在台灣社會達成廢除死刑的共識前,法院應該依法作出審判,不能迴避。代表鄭捷的辯方律師對裁決表示遺憾,表示會研究提出再審或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