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又來信要求我撤回反對填海,但是來信只證明了官員不認識社會風險評估的方法,以及顧問概念混亂和計錯數,還有其他安全問題,全部懸而未決,需要港深兩地政府在政府層次協商的問題連起步都沒有,不搞清楚,「一地兩檢」類型的問題會再出,寫了覆信,堅持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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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地政專員/離島 leissd@landsd.gov.hk
由: 林超英
事由: 擴充香港機場成為三跑道系統
貴署檔號: (13) LD DLO /IS FSRO/RS/02
日期: 2016年3月22日
第3319號公告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
(根據第5條發出的公告)
1. 2016年3月18日來信(以下稱”來信”)收到,今次的回覆提供了實質內容,比以前進步很多。
2. 貴署回覆我2月25日發出的信件,用了22天,顯示此事性質十分複雜,需要時間研究和考慮,但是卻要求我5天之內回覆,其中還包括星期六和日,是不對稱和不合理的,有違公平溝通原則,雖然我盡力在時限之內回覆,不過保留權利稍後補充。
3. 本人謹重申維持提出的反對意見,原因是2015年7月6日的反對意見書中的論點,得到後來收到的《海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數據的印證,我甚至找到顧問工作中的錯誤,有關論述記在我2016年1月26日的長信(英文)及2月25日的闡述(中文),雖然來信嘗試解釋,可惜內文有技術錯誤和不足,未有拆解或打倒我對海空安全風險的客觀評估,三跑填海工程將引起社會不能接受的風險水平,所以不能進行。
4. 看來貴署對批准填海一事志在必行,我必須清楚指出3月18日來信再進一步確認顧問報告錯誤計算意外風險水平,以下我會解釋原因,正確計算的社會風險水平高於可接受水平,因此填海不可以進行,我鄭重要求貴署向行政會議呈交文件時,把我歷次寄給貴署的信件,包括本信,一併呈交,讓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全體成員得知全部的信息,在十足明白有關安全風險和政治風險的情況下才作決定,否則貴署有蒙騙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成員之嫌。
海上交通意外可接受社會風險評估
5. 來信附件一提到以國際海事組織文件有關「正式安全評估」Formal Safety Assessment 條文為依歸,這是理所當然, 貴署的基本根據是以下一段(附件一第2頁):
”Average risk, in terms of fatalities, experienced by a whole group of people (e.g. crew, port employees, or society at large) exposed to an accident scenario. Usually Society Risk is taken to be the risk of death and is typically expressed as FN-diagrams or Potential Loss of Life (PLL). Societal Risk is determined for the all exposed, even if only once a year. Societal Risk is not person and location specific.” (深色字體是貴署加的,底線是我加的)
6. 貴署聲稱:既然本段文字有「整個群體人口」 “whole group of people” 這個詞,所以顧問報告計出來的頻率數字除以人口數字是正確的,也因此指我認為顧問犯了 「基本錯誤」 “fundamental mistake” 和「顧問把頻率數字除以完全不相干的1200萬(乘船經過焦點區域的乘客數字)」“the consultant divided the frequency figures by a totally irrelevant figure of 12 millions (the number of people transiting the Focus Area aboard vessels” 的質疑「欠缺理據」。
7. 十分對不起,貴署(或者提供這個說法的人)搞錯了科學和統計學,科學和統計學不能夠用感覺去進行,見到 “whole group of people”就走去除以人口數目,而必須切實明白所用概念的根本和所用程序的具體要求,而且你們或者顧問還沒有讀明白這段引文。
8. 你們必須注意:全文分四句,前一句講「平均風險」Average risk,後三句講「社會風險」Societal risk,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整個群體人口」 “whole group of people” 這個詞只適用於前者。
9. 後者「社會風險」才是《海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要處理的概念,國際海事組織就此明確要求:「社會風險不指向特定人物或地點」“Societal Risk is not person and location specific.”,即是計算由三跑填海一事引起的社會風險時,不得該引入乘船人口或焦點區域的概念。
10. 顧問除以乘船人口之後的數字頂多是適用於該等人的「平均風險」參數,與《海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研究的「社會風險」是兩回事,硬把得出的數字塞入研判社會風險是否可接受的圖表,是搞錯概念計錯數,所以指我的指控「欠缺理據」是徹底地錯誤的,搞錯的是你們!
11. 讓我們返回正軌,正式面對三跑填海引起增加的海上意外風險的評估,國際海事組織接納使用 FN-diagrams(見第6段),剛好是今次顧問報告中採用的方法,這些圖的正確應用是關鍵,可惜顧問在這方面犯了嚴重錯誤。
12. 顧問報採用了香港《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技術備忘錄》第12章附件4 的概念和程序,用的是上面提到 FN-diagram 方法,衡量某一工程引起的額外社會風險是否超越可接受水平,而FN-diagram的垂直軸標記「風險」,具體的參數是「每年死亡人數等於或超過N個人的意外的頻率」 frequency (F) of accidents with N or more fatalities per year,見下圖(1月26日的英文信函第11段的圖3),單位是「頻率/年」,所有學過基本統計學甚至只學過理科的人都知道,如果把這個頻率除以人數,單位變成「頻率/年/人」,徹底地是另外一件東西和完全不同的概念,由於單位不匹配,數據點連填入這個圖表都不可能,這個情況屬於中學理科學生的普通常識範圍。
13. 基於以上的論證,來信附件一第3至6頁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指我的計算是錯誤的說法自然也不成立。
14. 我提醒你們嚴肅地重讀我1月26日信件第6至11段,自會明白我計算的數據點才符合FN-diagrams 原設計的用法,正確的數據點在以上圖表以紅色標示,符合該圖表使用方法的推論是:三跑引起增加的海上意外的額外社會風險屬於不可接受水平。
15. 如果你們堅持看不明白,正如我2月25日信件所說,強烈建議你們委聘中立和有權威地位的統計學者,尤其要求與第三條跑道項目沒有利益關係者,對顧問就第三條跑道引起的額外海上意外風險的計算和分析,特別是就8.7章節,進行深入細緻的複核,否則貴署在盡責審查方面有重大缺失。
16. 來信附件一第3頁(B)段及第7 頁又像以前的來信件一樣,重複聲稱持份者「普遍認為海上交通影響評估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讓我也重複2月25日信件的話:
「航海人士沒有跟風險評估相關的統計學知識,沒有能力發現顧問計錯數,所以他們的意見是受到錯誤引導而形成的,既然現在揭發了有錯誤,政府官員有責任以我的計算重新向他們徵詢意見。來信企圖藉用海事持份者因受騙而形成的意見,反過來印證顧問的「安全風險水平可接受」結論是荒唐的,犯了基本的邏輯謬誤。」
17. 來信附件一第6頁有以幾句,指我邏輯存在矛盾,很可惜,內容更進一步突出你們對社會風險評估的無知和錯誤理解!
「根據閣下所採用的方式來計算,多產生一宗預計碰撞根據「為可接受風險水平所定的群體風險指引」已是不可接受的話,那麼,2013年的12.5宗碰撞,依據閣下對社會風險評估錯誤理解計算方法,風險已經是不可接受的。這邏輯推論存在矛盾。」
18. 你們要記得,處理的問題是「社會風險」,不是你們(或者顧問)自己創作的甚麼「為可接受風險水平所定的群體風險指引」,社會風險水平的檢定準則是顧問報告裏他們自己選擇的香港《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技術備忘錄》第12章附件4 的概念和程序,以 FN-diagram方法執行,我的計算方法十足跟從這套程序,反而是顧問自己偏離了。
19. 你們對於一次意外也屬於社會不能接受一事,大惑不解,因而生疑,是沒有明白基本概念的結果。進行香港《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技術備忘錄》第12章附件4 的概念和程序的起點,是新工程項目的出現,目標在揭示因而增加的社會風險可否可接受,基本理念是視已經存在的風險為日常生活一部份,也可以說是無可耐何的事,情況有如已經有兩個軍火庫存在市區,現在提出新建軍火庫項目,便要評估新軍火庫爆炸後致人死亡的額外風險,至於既有軍火庫的風險不在這個程序之內,如果民間不高興,則要另找途徑處理。
20. 由於這個評估方法的設計概念,現時每年12.5宗碰撞視為生活一部份而接受了,但是將來填海工程惹起每年多一宗則社會不可接受,兩者之間沒有矛盾,事實上,在一般市民心中,如果意外可以避免,真的是多一宗也嫌多。
21. 在我個人看來,2013年的12.5宗碰撞是太多和不能接受的,海事處沒有理由認為毫無需要做工作把數目減少,其實顧問報告預計未來意外數目還會增加兩倍,顯示龍鼓水道快將進入超負荷狀態,事態危急,海事必須立即採取對應措施,不過這不是今次反對程序的範圍。
海上交通量估算
22. 在這方面我的重點反對理由是,《海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內預測未來通過龍鼓水道的遠洋輪數目時,只靠香港境內的資料,沒有採用內地文獻或資料,來信附件第8頁的列表確認了我的說法,我2015年7月5日第一次給貴署的信件,已經指出蛇口貨櫃港快速增長帶來過境貨櫃輪數目相應增加,速度比顧問報告推測的增長率高很多,2月25日還提醒你們廣州港也有大事擴充的規劃,也會令過境遠洋輪的數字飈升。
23. 《海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在附錄A解說推算未來在三跑附近經過的船隻數目的方法,非常清楚,參考的海事處資料只包含到港船隻,沒有過境船隻資料,確實沒有處理蛇口貨櫃碼頭和廣州港大事擴充的後果,因此存在嚴重缺失,顧問對遠洋輪經過龍鼓水道的預測甚有可能低估,風險的評估當然也就偏低,這是不可接受的。
24. 來信和以前的來信先後稱:(1) 不知道我提供的蛇口貨櫃碼頭資料來源,(2) 2009年至2014年的增長趨勢不能反映2013年至2030年的海上交通增長情況。
25. 蛇口貨櫃碼頭資料來源來自蛇口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的網站:http://www.sctcn.com/about/history.aspx?menuid=02010401
26. 來信自己承認2013年至2030年海上交通增長情況的預測是以過去的數字為基礎的,所以不能明白為甚麼我提供的過去數字不可以考慮,邏輯不通啊。
27. 如果說2009年至2014年時段太短,則請參考以下數據(來自以上網站):
蛇口貨櫃碼頭 | 2000 | 2012 | 2015 |
吞吐量(標準箱) | 720,324 | 4,516,000 | 5,189,535 |
比2000年增加 | - | 527% | 620% |
看到這些數字,雖然說箱的數目和船的數目不是十足的正比例,但是急速上升的幅度驚人,負責任的官員或顧問怎可以置之不理?繼續掩着自己的眼硬推填海項目,恐有疏忽職守之嫌,將來貨櫃輪撞沉往澳門的高速船,你們負得起這個責任嗎?
28. 至於廣州港的大規模擴充,應該由海事處官員去弄清楚,這是他們的當然之責,不是我的責任,不採取任何行動,只是盲目相信「應該沒有問題」,是不負責任的,是失職。
海上交通安全管制區
29. 第三條跑道的海上交通安全管制區比之前兩條跑道短得多,降落的飛機比以前接近海面船隻,距離減少40%,不可謂不少,海空安全系數顯然降低,來信只是以符合認可相關航安全規定為推搪,但是為甚麼在愈來愈重視人命的年代,香港現在要接受低於以前的安全標準?
30. 來函沒有否認海上交通安全管制區的事實,但是沒有回答我2月25日信件提出的問題:
- 為甚麼以前的管制區長到這個地步?
- 它們以前根據甚麼標準訂定?
- 為甚麼前後不一致,現在可以短到這個地步?
31. 貴署也沒有提供第三條跑道升降方向安全保障空間的幾何數據、飛機偏離現有跑道三度滑行道 3-degree glide path 的統計分析、相關的風險水平計算等,有這些數據和理據,才能化解有關危險性增加了的指控。
32. 這些都是必須向市民解釋的,有實質材料釋疑,民航處和海事處才有基礎向市民保證填海和第三條跑道運作之後,香港市民不會暴露於不必要的海空安全事故之中,否則硬推填海,忽視市民生命安全,是不負責任的和失職的。
海上交通安全管制區西北角與降落飛機安全
33. 來信稱:
34. 對不起,這個擔心是顧問自己在《海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66頁和95頁提出的,報告和來信12頁都提到每天約有一次帶有吊機的躉船穿過這片海域,你們的推論是「不成問題」,我和大多數市民的看法是「一次意外足以致命」,不可能想像負責任的官員會掩着眼繼續硬堆填海。
大嶼山2號錨區與降落飛機安全
35. 貴署2月19日來信稱「在研究期間機管局有與深圳有關持份者包括深圳海上安全局保持緊密溝通和討論」(AAHK has maintained close communications and discussions with relevant stakeholders of Shenzhen during the study process, including the Shenzhen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今次來信改寫為「機管局與相關決策局和部門會繼續與深圳當局保持聯繫」,研究期應該已經完結了一年多,公眾沒有見到報告,也沒有機管局或政府單位到過深圳進行實質協商的信息,此事仍然懸而未決。
36. 填海之前,港深兩地不可能只是「保持聯繫」,必須已有協議確保2號錨區內高聳的鑽油台不會影響三跑升降飛機的安全,如果為了某些原因將來無法得到安全保證,填了海和建了三跑會變成廢物。
37. 根據來信的寫法,顯然目前沒有有關實質協議,填海後能否發生真正機場跑道功能嚴重存疑,因此現在不能填海。
結論
38. 基於我2014年7月6日、11月22日、2016年1月26日和2月26日等信件內的論述,加上本信的論述,我別無選擇,為了香港公眾利益,堅持反對有關填海工程。
39. 政府應該盡快委聘中立和有權威地位的統計學者,尤其要求與第三條跑道項目沒有利益關係者,對顧問就第三條跑道引起的額外海上意外風險的計算和分析。
40. 蛇口貨櫃碼頭和廣州港的未來擴充對龍鼓水道的遠洋輪交通流量的影響必須弄清楚,否則誰也負不起貨櫃輪撞高速船的責任。
41. 海上交通安全管制區的安全問題有大堆問題需要釐清,安全系數下降不能接受。
42. 海上交通安全管制區西北角和大嶼山2號錨區的安全問題不能忽視,都必須港深兩地政府盡快在政府層面實質解決,否則跑道建了也沒用。
43. 我無法阻止貴署把填海工程推薦給行政會議批准,不過必須提醒你們,過去幾個月貴署與我的書信來往中,多處顯示政府部門及/或人員在運作程序過程時,大有可能涉嫌未盡全力,未有盡責審查,以及違反良好管治原則。
44. 謹要求貴署向行政會議呈交文件時,把我歷次寄給貴署的信件,包括本信,一併呈交,讓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全體成員得知全部的信息,在十足瞭解有關安全風險和政治風險的情況下才作決定
45. 願望香港仍是理性的地方。
林超英
三跑:給地政總署的信,堅持反對填海(林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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