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並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必要條件。
例如作為民主國家的英國,從不奉行三權分立。英國的政治制度是「議會制」,大選中贏得國會多數議席的政黨成為執政黨,黨魁出任首相;首相和各大臣都是國會議員,由他們組成的內閣,既掌握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同時是立法機關即國會裡多數黨的領導核心。行政權和立法權由首相和他的內閣同時擁有,並不「分立」。
至於司法,在2005年之前,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司法首長是內閣成員之一的大法官(Lord Chancellor),英國的終審機構是上議院司法委員會,所以司法權並不完全跟行政和立法「分立」。在2005年憲制改革之後,英格蘭和威爾斯司法首長的職權才交給由司法任命委員會任命的首席法官(Lord Chief Justice),終審權才從上議院轉移到新成立的最高法院。
美國實行的「總統制」是三權分立最徹底的例子。美國憲法把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賦予國會、總統和法院。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分開進行,總統所屬的政黨不一定是國會裡的多數黨。國會議員不能同時出任政府官員,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司法系統獨立於國會和政府之外,法院不受國會或政府干預。三權清楚分開,行使三種權力的機構或個人不會重疊。
同樣作為民主政治制度,議會制和總統制各有優缺點,不能說孰優孰劣。所以,並非只有三權分立的制度才是好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英國的議會制和美國的總統制,同樣有效地保證了行政主導。
英國的議會制標榜「議會至上」,理論上是立法主導。但首相和內閣實際上主導了議會;國會的議程由政府決定,且國會的多數議席屬於執政黨,政府議案一定獲得國會通過。這是十分有效的行政主導。
至於美國,三權之間雖有互相制約,但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三軍總司令、外交首長,享有極廣泛的權力。而且總統是最受傳媒和公眾關注的人物,特別在最近數十年,總統的政治影響力遠大於國會。從制度設計到政治現實,都保證了美國的行政主導。
由此可見,不論是否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都可以有效實現行政主導。
(完)
無分優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