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方案否決了已一段時間,爭議暫見平息,可以較冷靜地檢視否決方案的後果。
對於要通過任何政改方案,即要修改原有的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產生辦法,基本法設定了相當高的門檻:修改方案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體議員的最少三分之二以及中央政府三方面的同意。設定這高門檻,是要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制作出任何改變之前,中央政府和香港大多數人必須就改變達成共識;如果沒有共識,政制就不能改變。
按照這條道理,這次政改方案通不過,只表示方案未能跨越基本法規定的門檻,港人之中未有足夠的大多數與中央政府達成共識,即2017年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的條件並未具備,於是政制要維持不變。這本應沒有甚麼大不了,無需害怕天會因此塌下來:基本法有關政改所作的規定,實行起來不可能給香港帶來沒法解決的危機。事實上,政改方案被否決已不是第一次,2005年也發生過;當年政改失敗,政制原地踏步,但社會沒有亂,政府沒有垮,其後進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換屆選舉也沒有脫軌。
不過,今次政改失敗的後果恐怕不能跟上一次比較。首先,這次政改的依據不僅是基本法,還有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該決定給出了普選行政長官的時間表。決定雖然只是說2017年可以(而不是一定要)實行普選,但這已令大多數港人對2017普選有所期望。況且,在政改爭議的整個過程中,特區政府不斷向市民宣傳2017實現普選的好處,甚至強調「一定要得」,這無疑要加強了市民對政制原地踏步的失望。
其次,如果說這次政改失敗是因為香港市民和中央政府未有共識,那並不是因為一部分市民不支持普選,認為政制不應改變。恰恰相反:幾乎所有港人都認為2017年應該有普選,只是其中一部分不肯接受特區政府按人大常委會決定提出的方案,認為那不是「真普選」。即是說,其實沒有人願意見到政制原地踏步。
最重要的是,過去18年實踐證明,特區現行政治制度中存有明顯的缺陷,對有效管治構成嚴重的妨害。而在普選實現之前,這些管治問題很難得到解決。
所以,普選問題不能不了了之。 (完)
不能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