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不及時表態、就會遭到枉屈的荒謬時代。上星期,內地中央級官方媒體新華網有英文署名文章,批評香港富豪至今尚未表態反佔中;即使已經表態,若然官員不知道或不記得,也會遭到枉屈說無人表達意見。這位官員,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
事件延續多年,情節複雜,須要從頭說起。
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就《基本法》中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條文釋法,規定日後香港推行政制改革,必須依循「五部曲」;其中第二部曲訂明,人大常委根據特首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而向人大常委提交的報告,依照《基本法》第45條規定,即「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同月26日,人大常委就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 年立法會選舉辦法作出決定,規定2007年的特首繼續以選舉委員會產生,2008年的立法會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的議席比例不變,並沿用以往的選舉辦法產生。
當時,由一眾法律界人士組成的45條關注組即發表聲明,指出人大決定違反人大釋法。該聲明的第四點道出理據:「決定」更違反了人大常委會近日所作的「解釋」。按照「解釋」,人大常委會只應對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所提出的報告作出「確定」,人大常委會並沒獲授權作出「決定」,什麼修改才值得考慮,而束縛香港特區的自治。人大常委會決定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不實行普選,是超越了「解釋」所賦予的權力。
然而,袁司長在今年10月21日的政府與學聯對話中,指2004作出決定時,沒有人對人大常委有權就兩個選舉辦法如何修改作出決定提出異議,並認為第二部曲中「確定」這個字眼,是容許人大常委會作出應該或不應該修改表示的同時,亦都可以有其他方向性的指引。
這裏,袁司長犯了兩個歷史認知上的錯誤:
一、當時的確有人就人大有權決定政改如何修改提出異議,他貴人善忘,又不惡補歷史,惟有勞煩當年擔任立法會法律界議員,亦是45條關注組的成員吳靄儀發信提醒他;
二、就是翻查2004年4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該「草案」在第三節確曾有「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一句,但同日正式通過的釋法,卻刪掉「如何修改」的字眼。也就是說,無論按釋法字面還是原意理解,人大常委在「確定」是否進行政改以外,提出所謂的「方向性指引」,是不符合人大釋法的。
人大釋法本身就是破壞法治,人大決定還要違反自己釋法的規定,根本就是政治壓倒法治的人治。袁司長的無知,比起這個已經是太微不足道了。
郭榮鏗@公民黨
不斷打倒自我的人大(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