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7 楊岳橋 觀點

周浩鼎的圖片搜尋結果

(網上圖片)

市民相信警察打擊罪案, 因為警察儆惡懲奸、專業獨立。但假如有一天警察在查案之前,會先徵詢匪徒的意見,由匪徒去決定調查範圍,這樣的警察,你還會相信他嗎?

負責調查行政長官梁振英收受UGL 利益事件的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日前提出修訂委員會的「研究範疇」,然而他交予委員會的修訂文件,卻被揭發原來是出自受查者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手筆,特首試圖透過周議員影響委員會的決定,事後行政長官本人亦承認確有其事。

建制派與政府「打龍通」時有所聞,但如此明目張膽,倒真的少見。無稽的是,涉事者事後更厚顏無恥地辯說所有事情皆「公開」進行,沒有違反任何規則及法律,所有指控都是民主派抹黑所致。這種以為「氣壯」就是「理直」,企圖以歪理掩飾過錯、瞞天過海、混淆視聽的做法,在建制派內似乎已成風氣。綜合周浩鼎與梁振英的回應,其中有三大歪理,必須在此一一駁斥。

歪理之一: 「UGL 的文件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梁振英所作的只是公開評論,透過周向委員會表達意見,是很正常的操作。」

事實回應:UGL 文件的確是公開的,梁振英作為受查人,就文件表達意見也沒有問題。關鍵是,周浩鼎身為委員會副主席,是調查工作的領軍人物,在其他委員不知情的情下,接觸受查人物梁振英,兼在沒有申報下把經梁修改的調查方向文件,以個人名義呈交,此做法絕不恰當。事實上,委員會仍在擬議工作計劃的階段,如果受查者對委員會的計劃有任何意見,大可經秘書處向委員會正式提交,根本不需亦不應透過個別委員提交。

歪理之二: 「與調查對象溝通沒有問題,今次事件不涉及利益衝突,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事實回應:如上所言,與調查對象溝通可以有更恰當及正規的方式,今次事件角色衝突明顯之至。從梁振英及周浩鼎的回應中,由始至終都刻意迴避委員會中的委員身兼調查員及法官的雙重角色,梁振英更以「所謂被調查對象」去形容自己的身分。

而周浩鼎更將他與梁的接觸,比喻作是法庭訴訟中控辯雙方就一些基本事實作商議,如此說法就更是誤導公眾。身為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是否清楚自己在今次委員會中的身分角色?他到底是在調查梁振英呢,抑或在擔任梁振英的辯護律師?而身為律師的他,又可曾想過,如果他是法官的話,與被告私下接觸並討論案情,是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歪理之三: 「今次事件是有人故意抹黑,委員會的運作應該在『陽光下』進行。」事實回應:文件無疑是公開的,但接觸卻是私下的。而有一點我從一開始已非常清晰,委員會的調查工作應該全面公開,讓公眾可以全程監察其運作。屆時,是否有議員被抹黑,又或是否真的有議員「打龍通」,公眾都能一目了然,這亦是立法會應該有的行事方式。

調查要公正前提就是委員獨立自主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本來就是監察政府的其中一項重要功能,每遇上政府有嚴重的行政失誤、失職或行為不當等情,立法會都可用這方式調查,自回歸以來已動用過7 次(包括對上一次湯顯明事件)。調查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前提就是委員獨立自主,不受外力所干擾。然而今次事件已明顯破壞了立法會的公信力,立法會必須慎重考慮嚴肅懲處兩名罪魁禍首,以維護立法會的尊嚴。而周浩鼎的這種做法,已超出文件是否公開、受查人是否有權表達意見的範疇;而是,以他徹底破產的誠信,繼續為香港人出任代議士,已毫無說服力了。


 立法會尊嚴不容誤導分享(楊岳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