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參選人發表政綱,自然希望贏得掌聲,提高民望評分。雖然行政長官選舉不是普選,但選舉委員們不能完全漠視參選人的民望;如果參選人發表的政綱不能回應社會的訴求,甚至引起公眾反感,肯定對參選人不利。

所以,政綱不能不投市民之所好。例如,每個參選人都說要修補社會撕裂;都說要覓地建屋、為青年人開創向上流動的機會、為長者提供更多照顧等等;這些都是市民要聽到的。又如「全港性系統評估」已成為眾矢之的,政綱裡不提則已,要提就一定說要取消;如果說要把它保留,不管你有多強的教育理據,必然招致災難性的後果。

不過,參選人也不能只顧討好市民,任意作出承諾;必須考慮自己一旦當選時,承諾能否一一落實,會否不能「交數」?減稅、增福利、改善政府服務,說說很容易,人們未必相信你做得到。參選人如果濫發不能兌現的支票,即使不被公眾識破,也會被競選對手揭穿。

要作出公眾歡迎的承諾,又必須考慮落實的可能性,這原則適用於所有競選政綱。此外,由於行政長官選舉的特殊性,參選人在擬訂政綱時還要多考慮兩個因素。

第一是要通過中央政府的一關。中央政府不但掌握行政長官的任命權,而且對選舉委員會的影響眾所周知。參選人不能眼中只有港人,不顧中央。例如,談維護兩制不能漠視一國,談啟動政改不能離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談二十三條立法不能迴避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中央官員強調行政長官人選要愛國愛港、要獲中央信任,當然不能提出一套不符中央要求的政綱。當「港人愛聽」和「中央要求」兩者有矛盾時,參選人便要考慮怎樣取得最好的平衡。

第二是要爭取選委們支持。選委會由多個界別組成,每個界別掌握不同數目的選票。參選人要取得某界別的選票,便要照顧該界別的利益,這些利益跟社會的整體利益未必一致。有的參選政綱對某些界別的照顧超出了合理的比例,理由不言而喻。

各個行政長官參選人的政綱,都要受以上幾個因素制約。參選人對各個因素的重視程度,反映了他(她)有多認真相信自己會當選。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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