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AM 730《鈺成其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下稱「國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國公民如果定居外國,且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除此之外,中國公民如果要退出中國國籍,須經申請並獲得批准。
國籍法是基本法附件三列出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不過,由於有「一國兩制」,國籍法怎樣在香港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特殊的解釋。
該1996年通過的解釋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都是中國公民;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BDTC)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BN(O))護照」,都是中國公民;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國籍法不予承認。這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眾所周知,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有一部分是拿了BDTC或BN(O)護照,或者通過居英權計劃取得了英國公民身份的。依照國籍法和上述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這些人的中國公民身份,並不因他們持有英國護照或居留權而有所改變;他們在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不會被視為英國公民。
同樣,持有其他外國護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如果未有依國籍法的規定喪失或退出中國國籍,不會被視為外國公民;他們可以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證件到其他國家旅行,但在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對國籍法這樣的解釋,既容許香港的中國公民可以持有外國護照,同時堅持了國籍法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原則,不容許中國公民單憑取得外國護照便退出中國國籍。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不論是否中國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是,特別行政區的若干主要公職,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和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只能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不但要是中國公民,而且要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這特別附加的身份條件,意味著擔任這些公職的人,須履行中國公民的義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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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