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BBC)
賊喊捉賊,顧名思義,即是做賊的人喊捉賊。一些作惡的人,喜歡刻意故弄玄虛,大玩文字偽術或將罪加名轉嫁他人,好讓自己逃脫罪名,一邊食花生看著受害者,一邊繼續作惡。這種人極度無賴,作為一個有良心的人,若見到喊捉賊的賊,理應大聲舉報,讓眾人阻止他、制服他。
喊捉賊的賊很常見,近來最佳例子就是港共政權。
港共政權旗下的選管會越過法律賦予的權限去褫奪陳浩天的立法會參選資格,本身就是違憲。《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要年滿21歲、過去三年通常在香港居住,並且已登記為選民,就可有權參選。無論有意參選者有什麼政治立場,香港政府都不可隨便剝奪市民被選舉的權利。如果政府可隨便剝奪市民被選舉的權利,今日被取消資格的是主張港獨的人,下次就可以是所有政權討厭或與政權意見相左的人。如今這算什麼?如今算是違憲,違憲的是政府,政府就是「賊」。
當這個「賊」作完案後,就急急腳走出來發出新聞公佈,試圖將違反《基本法》這個罪名轉移到失去參選資格的陳浩天身上,叫大家去「捉賊」,讓本身的受害者成為眾矢之的。政府說「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港獨」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好一招賊喊捉賊,現在大眾眼中,陳浩天就背著違憲的罪名,港共便得逞了。
但是,任「賊子」如何大喊捉賊,陳浩天都不是賊,他被取消資格一事依然是無理的。所謂「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所說的是關於香港在中共統治下的地位,不代表鼓吹或推動「港獨」不符合《基本法》。《基本法》是憲法,是給政權乖乖遵從,而不是給人民遵守。香港人有言論自由,鼓吹及推動「港獨」,只是推動人民應有的自決權利,有何不可?至於他們可不可進入立法會,決定權理應在人民而不在政權手上。他們擁不擁護《基本法》,如何宣誓,就是當選後的事。現在政權無理褫奪陳浩天參選資格,就一定是不符合《基本法》。把鼓吹或推動「港獨」及香港在《基本法》並不是獨立國家地位混為一談,說到鼓吹或推動「港獨」好像違反《基本法》一樣,亦無法掩飾政府自身違憲的行為。
喊捉賊的賊經已原形敗露,人民決不可放過他。相信大家都明白,當憲法無法阻止及限制政權,人民就會面對極大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