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旗下刊物《壹週刊》於2010年因報導霸王洗髮水內含有致癌物二噁烷,而遭到霸王控告誹謗及索償超過6億元,當中包括霸王在香港及內地的銷售損失。高等法院昨日(23日)作出裁決,判霸王勝訴以及要壹週刊要向霸王的聲譽損失賠償300萬元,亦要為霸王一方支付八成訟費,至於人民幣約4.48億元(港元約5.3億)的銷售損失,則毋須負責。法官在判詞中指,涉案的調查報道是「錯誤、幼稚和不專業」,但認為不是惡意,又表示太高的賠償額會損害新聞自由。

現任《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及時任《壹週刊》顧問、現任《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昨日到法庭領取判詞。黃麗裳於庭外表示,會就判決諮詢法律意見後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而壹傳媒(282)發出通告,稱判決對集團的日常運作及財務狀況都不會有重大不利的影響,集團亦考慮是否會上訴。霸王集團主席陳啟源指,判決是對霸王的聲譽及該公司追求產品有高安全標準的肯定;陳又指公司已加強控制生產過程的質量,希望為消費者提供最好的保障。

事件起源自於2010年7月14日《壹週刊》刊登了一則報導,內容是關於霸王旗下的兩款洗髮水含有10ppm及27ppm的二噁烷,並引述專家的言論指10ppm已是危險的邊緣。在報導刊出後,霸王的股價一度急挫,跌百分之十四至停牌,市值更蒸發了24億元。其後,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旗下的霸王(廣州)有限公司入禀高等法院,控告《壹週刊》誹謗。

法官陸啟康批評案件中的相關報導失實及不負責任,而涉案的記者林瑜婷在搜集資料和撰文的過程中極不專業,而且手法幼稚。陸官先指林在收到報料人陳先生的霸王洗髮水化驗報告(27ppm)後,沒有質疑其正確性,也沒有核實陳生的背景,竟天真地相信對方,結果原來該位陳生是霸王的競爭對手。

第二點就是對學術研究的批評,陸官指報導中提及的研究只證實二噁烷對動物致癌,但對人體卻是未知之數,因此只能納入為「可能的致癌物質」,而報道內特別強調10ppm已是危險邊緣,只是林的個人意見,並不合邏輯及沒有科學根據。陸啟康認為林瑜婷處理的報導涉及複雜的科學理論,內容需要正確無誤,又認為不可以公眾利益、新聞自由作為抗辯的理由,而作出欠公允、失實的報道。

至於霸王逾5.1億元人民幣的索償額,當中包括該集團的收入損失超過4.4億人民幣,以及其他額外的宣傳開支,陸官都裁定全部申索無效。陸官解釋指,在內地《壹週刊》是禁書,而霸王在內的生意有損失,是因為第三者轉載所致,根據內地的法律,《壹週刊》只是原始發佈者,而文章轉載所引致的負影響,《壹週刊》就不用負責,因為轉載情況根本是無法控制。另外,法官以霸王在香港的兩間子公司不是本案原告,因此認為不能追討1,900萬人民幣的收入損失。

陸官考慮到霸王的聲譽和生意規模,報導令產品難以銷售,生意長久受到影響,但法庭認為賠償額太大會窒礙言論自由,所以判《壹週刊》只需要賠償300萬元,以及霸王在香港發公告所花費的4,6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