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提到,大家從觀察香港政府如何執行《植物品種保護條例》,就可以判斷香港有無實然主權。同理,我們其實也可以憑觀察香港如何執行其他知識產權法例,來判斷香港有無實然主權。

或許大家太過投入社會上的大議題而忽略了其他細微細眼的變動。其實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梁敬國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這個修訂草案最重要亦是最能彰顯香港擁有實然主權的一點,就是要透過修改現行的專利條例來確立香港自己的「原授專利」制度。

在討論專利條例修訂要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前,大家需要清楚明白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即使你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專利申請並獲批准,香港不會自動給予你任何專利保護。任何專利申請人必須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專利註冊處提交專利申請。此話何解?舉個例子,閣下想新發明在紐約受到專利保護,你只需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提交申請。獲批後,你的新發明就會在紐約、洛杉磯、邁亞美以至全美國受到專利保護。如果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為甚麼要分開申請?簡而言之,香港在專利審批上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不了香港,反之亦然。香港與所謂「祖國」根本就是兩個獨立個體。

另一個重要概念大家需要清楚明白的,就是專利審批不只是形式上的例行公事,而是動輒會牽涉國家安全,國防,司法管轄權,科學專業,國家主權等問題。所以在外國,例如日本,南韓,美國,歐洲,俄羅斯等地方,申請專利是需要通過專利局的嚴格實質審查。假設一個美國人在美國發明了一種新藥,新藥推出市場後可能會對一個地方的醫療體系有翻天覆地的改變,例如降低死亡率、改善生存機率等等。

首先,每一個國家都有相關法例指明,在國內的新發明未經政府批准是不能先拿到國外申請專利的,所以一個美國發明人如未得到批准,是不能將其新發明首先拿到外國例如日本南韓去申請專利的。由此可見,專利審查一定會牽涉到國家安全,國防,司法管轄權,科學專業,國家主權等問題。只不過香港人一直不重視科研發明,所以才對這個領域不甚了了。此外,因為新發明牽涉的事情實在太重大,所以申請人在申請專利的時候就需要撰寫一個詳細的說明書 (specification)來公開製造方法,以及提交一份權利要求書( claim)來指明所需的專利保謢範圍。這個時候,相關的專利局就會根據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就新發明的新穎性及創造性進行實質審查。專利審批人員會以法律觀點以及發明所屬的科學領域知識來審查專利,要專利申請人修改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直至滿意為止,才會批准發給專利。

因此,世界上很多主權國都有自己的專利審查機構。即使小如新加坡,羊多過人的紐西蘭,打仗打到翻天覆地的烏克蘭,民風保守變態的沙地阿拉伯,貪污嚴重的埃及,政府機構超無效率的印度,甚至無國際承認主權的台灣都有自己的專利審查機構,這是關乎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安全,國防,司法管轄權及科學專業免受別國干擾的重大問題。

雖然香港在審批專利上是擁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但現時香港並沒有獨立的專利審批機構。在香港,專利申請人可根據由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SIPO); (2) 歐洲專利局(需要指定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專利)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atent application designated UK); 或 (3)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UK patent office) 批出的專利,再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 re-registration換成香港標準專利。由此可見,香港本來難以在專利審批上擁有主權國的地位。例如97前跟隨英國,97後並沒有中斷英國或歐洲的聯繫,只是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的專利審批,一直都是給別國牽著鼻子走。

新的《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會修改香港現行實施多年的舊專利條例,從而建立「原授專利」制度 (另有兩個大修改,但不在此詳述)。如無記錯,推動專利條例修改的,應該是建制派契弟議員黃定光提議。究竟甚麼是「原授專利」制度?就是效法外國設立獨立的專利審查機構,負責審批專利,捍衛國家主權、國家安全、以至國防及司法管轄權。

現在有一個問題:為何香港需要修改專利條例,摒棄以往根據外地批准的專利來港做 re-registration 而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設立獨立的專利審批機構呢?你地答我啦。

作者:法網肥人(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從知識產權法例看香港的實然主權 – 香港的《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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