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8 郭榮鏗 專業為公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上周仍然未能通過,按照蘇錦樑局長的劇本,版權條例會調動至立法會議程的最末,變相「作罷」;但香港版權法的問題,不會就此作罷,應該由此探討解決的辦法。

其實,在立法會會議的僵局以外,大家也努力尋找解決方法。最近的一次是筆者與梁繼昌和莫乃光三位議員一同提出「非商業公平使用豁免」的方案。

方案有6項基於「公平處理」的豁免,但這些豁免是有限的;人的創意和表達手法是無限的,以有限的豁免來保護無限的創意,後果必然是有很多二次創作會成為不受保護的侵權行為,例如翻唱歌曲,「公平處理」未必能夠保護了。

筆者與兩位議員提出的方案,不是針對特定的處理手法或活動,而是針對使用文學作品、戲劇作品、藝術作品、音樂作品、視聽材料表演或錄製品的行為。此外,如要援引這項豁免,其二次創作行為必須為非商業或牟利用途。這樣既能堵塞「公平處理」的漏洞,同時又能消弭版權持有人就侵犯版權行為可能損害其商業利益的最大憂慮。

政府身為草擬和執行法律者,理應平衡受影響市民的權利和利益,尤其涉及刑事的法律,如版權條例,政府更應居中主導立法的原則。

誠如資深大律師及版權審裁處前主席李志喜的聲明所言:「一個人是否應該就一項刑事罪行而被檢控,不應該由一眾版權持有人決定。」

可惜蘇局長先批評方案沒有新意,後指版權持有人不會接受,於是拒絕提出。對蘇局長來說,方案當然無新意,因為他曾於去年11月提出,而版權持有人反對後便自行回收。他對版權持有人如此唯命是從,再次顯示特區政府的一大原罪:官商「合作」。

從頭說起,無可否認,版權條例的確比現行條例進步,但這樣是否足以說服受影響的市民(不單是二次創作的網民,還有原創作品的創作人)?這顯然是不足夠的。而且,版權條例的進步,還是追不上世界版權法律的發展。若然因為版權條例已經諮詢多年,現在必須通過的話,那可否說由於普選問題已討論超過30年,我們便須通過人大八三一政改方案?這些說法,明顯是不合邏輯的。

如今版權條例由政府「作罷」,議會暫時無法爭取一個更好的版權法,是有點可惜。不過,這樣或許能夠讓各持份者「以時間換取空間」,在緊張的議會政治之外繼續磋商解決方案。事實上,我們提出的方案既得到其他民主派議員、民間團體(如有很多年輕律師成員的法政匯思)和應,更得到有商界背景的自由黨議員支持。這一點,相信可以成為我們拿捏版權法平衡的立足點。

話說從前,5年前,版權條例同樣由於政府不肯接納議員的修正案而給拉倒,如今重蹈覆轍,政府究竟要多幾個5年才會「學精」?


 解決版權法爭議之機(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