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晚上 8 時 30 分,中大學生會代表會第十八次臨時會議引發了一場史無前例的憲制危機。代表會通過議案,指全民投票中的兩條議案無效,包括:

議案一:「由行政長官必然擔任香港中文大學監督之制度須予以廢除。」
議案二:「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內由民選產生的員生代表之比例必須提高。」

及後,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在其面書專頁公開解釋裁決:

「一名基本會員於二月廿一日(星期日,即上訴期的第二日)向選委會提交上訴書以對全民投票作出質疑,其主要理據包括-

(1)選委會沒有按《章則》就該全民投票進行至少兩次諮詢會;
(2)選委會派發錯版選票並(即監票主任)裁定錯版選票為有效;
(3)選委會沒有按照公告開放票站(即出現「遲開/早收」的情況);
(4)以箱頭筆投票的安排違反不記名原則。(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0oQjBC89reWUdkQzZjMXJwdzQ/view )」

二月廿四日,選委會將投訴轉介代表會。三月二日,代表會召開第十八次臨時會議,先召開合議庭聆訊,然後將結果交由代表會大會表決,結果代表會秘書長根據《聆訊程序規則》第10b條動議議案:「本會根據合議庭的裁決,裁定黃曉婷就全民投票結果提出的上訴得直」;後又一修正案,在後面加上「,宣告該全民投票的結果無效」。根據合議庭14名成員的意向調查,合議庭是基於以下理由裁定全民投票兩項議案無效:

「(1)選委會沒有就該全民投票進行諮詢會(共12人)
(2)選委會派發錯版選票並裁定錯版選票為有效(共11人)
(3)選委會沒有按照公告開放票站(共3人)
(4)以箱頭筆投票的安排違反不記名原則(共1人)」

及後,代表會又通過「將學界公投議案重新付諸全民投票」以及「委任全民投票委員會」,重新舉行全民投票。然而,代表會竟然沒有譴責或罷免選委會,反而作出了一個為中大學生會帶來巨大憲制危機的裁決,實屬荒謬。

首先,是次全民投票之所以被裁定無效的理由,並非參選人或提案人違規,或者無效票數多得足以影響結果,而是由於選委會的行政失當,例如選委會沒有為全民投票舉行諮詢會,違反了二零一五年制定的《全民投票程序章則》的第十四條。錯版選票以及票站地點不依公告的責任亦在選委。

其次,事實上是次選委會的行政失當根本不足以左右全民投票的結果。因為選委會的行政失當而裁定整個全民投票無效,而非單方面懲罰選委會,實為對民意的不尊重。除非代表會能夠確定是次選委會的行政失當嚴重影響基本會員的投票取向,否則不應對民意作出否定。

第三,其實代表會運用其司法權力去裁定全民投票無效,本身已經構成一個嚴重的憲制危機,因為根據《會章》第六章第十七條甲項,「代表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察、司法及代表民意機構,其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全民大會及聯席會議。 」其實本身這個寫法已經為代表會設下一個很大的陷阱:因為既然會章將代表會的權力置於全民投票之下,無論全民投票本身出現任何問題,由代表會去運用司法權作出裁決,本身已經有違章之嫌。但如果不由代表會裁決,中大學生會之下就無任何機關能夠處理針對全民投票的投訴,因為只有中大代表會是中大學生會之下最高的司法機關。(這就是沒有獨立而且權力高於全民投票的司法機關的惡果)如果是候選人或是提案人違規,或者問題選票足以影響整個全民投票結果,我還能勉強理解為這個全民投票本身存在嚴重不公,推翻其結果在道理上還是過得去(不過依然有違憲問題)。問題在於現在由代表會基於選委會行政失當而推翻一個已通過的全民投票的結果,既是有違會章,亦在道理上講不通。

惟一的解決方法,就是將整個現屆代表會彈劾或罷免。單單罷免和譴責選委會已經不足以反映問題的嚴重性。此時此刻代表會全體代表總辭是可行的,因為四月一日代表會就會換屆,現時總辭對中大學生會的運作影響可減至最低。

最後,請大家記著當天在代表會會議上贊成裁定全民投票無效的十八名歷史罪人的名字。以下為代表會就議案「本會根據合議庭的裁決,裁定黃曉婷就全民投票結果提出的上訴得直,宣告該全民投票的結果無效」的記名投票結果:

「修正案的記名表決結果:
  在席人數:21
  贊成:18(張嘉桓、關顥揚、羅煒岐、梁筱琁、陶健衡、王立欣、梁浩然、何澔楊、林彥求、管致行、陳栩裕、馬子儒、巴樂怡、陳振宇、區智洪、梁建城、陳明睿、林煒傑)
  反對:2(司徒子朗、馮世傑)
  棄權:0
  主席按《會議常規》不參與表決,修正案獲得通過。(22:15)」

這十八名歷史罪人的名字將永遠記錄在中大學生會的歷史上。

安德烈
主後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作者:安德烈(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中大學生會史無前例的憲制危機(安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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