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楊岳橋
一場雨傘運動,並没有因為三個佔領區清場而結束。反之,隨著旺角清場衍生出一系列民間不合作運動,而當中最多人參與的莫過於一個個「鳩嗚團」。 這場香港史上最重要的羣眾運動彷彿已透過香港人的無限創意與走位精神升級了成為「雨傘2.0」。警民關係在「雨傘1.0」時的緊張與矛盾亦因為「鳩嗚」不 停而更顯突出,警方向街上市民(不管是逛街或鳩嗚)查閱身分證,乃至抄下地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引起市民的疑問與不滿。說到底,究竟一位公民在此情況下有何權利?而香港與其他國際大城市(如我們愛比較的倫敦、紐約)在這方面的比較又如何?
查閱身分證及地址
首先,根據入境條例第17C條,任何軍裝警員或展示委任證的便衣警員,都有權向巿民查閱身分證明文件。記住,你有權拒絕向未能出示委任證的警員展示身分證,畢竟此人要查閱你的個人資料,你絕對有權要求他證明身份。《警隊條例》第54(1)條規定,警方如「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他可以「截停該人以要 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甚至搜身(但必須與懷疑的罪行相關)及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供搜查。而警員的觀察,則建基於他的「主觀」標準。
表面看來,上述的法例給予警方極大的權力去查閱任何一名警員「主觀」覺得看不順眼的市民的身分證,但其實這種權力並非毫無限制。根據王子鑫訴香港警 務處長等(HCA539/2007),高等法院指出警員不能不顧及當時的實際情況,單憑一己的意思任意行事,否則法例便有被濫用之虞。法庭認為,「雖然判 斷某人行動可疑是警員主觀的看法,但他仍須以當時相關的客觀事實為依據,如時間、地點、現場環境、那人的神情、舉止及動作等,然後運用專業訓練和知識,來 判斷那人行動是否可疑。換言之,警員若引用第 54(1) 條的權力,他對受查人行動可疑的判斷必須有某些客觀的事實為根據。」(第13段)
其他個別法例及《公安條例》第49條亦有相類似規定。後者容許任何警員在合理懷疑有人已經或將會干犯刑事罪行下,要求一名市民出示身分證,任何不遵 從者,即屬犯罪,最嚴重者可被判監。第49條曾經在2013年修例,以往賦予警方索取被截停人士的身分證及地址的權力,修例後只剩下查閱身分證一項。當然,如之前所述,「合理懷疑」必須建基於客觀事實。正如黎棟國所言,如非特別個案及在合理需要下,警方一般只會查閱市民的姓名及身分證(註一)。
所以記住了,警員必須要清楚表明身分下,才能查閱你的個人資料,而除了姓名及身分證,基本上他們一般不會需要其他的資料,就算真的要索取,要確保其要求是合理的。當然,權力在他們手上,演繹何謂「合理」的權力亦然,市民質疑警方濫權,不無道理。
香港 vs 倫敦 vs 紐約
警方經常聲稱其截停查閱市民身分證為必須的權力,但這權力有否濫用,只談感覺實在不可靠。以下我們不妨看看一些數據:2008年至2012年,警方 每年平均作出約217萬次的「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註二),其中2011-2012年的「截停及搜查」佔160萬次,相比同期倫敦的50萬次(註三)及 紐約的53萬次(註四),香港警方於截停搜查的數字老早便「超英趕美」!如果再以人口比例計算,數字可能更驚人:香港每年每4.3名市民便有一人受到警方 截停及搜查,倫敦為每16.3名及紐約的每15.8名市民才有同等待遇(註五)。那截停得多是否代表拘捕的嫌疑人同樣多?同樣的年度,香港因「截停及搜 查」的罪案發現率為1.7萬宗或1.069%,倫敦為4.3萬宗或8.53%,紐約是5.9萬宗或11%。
以上的數字說明甚麼?一個偏低的罪案發現率固然可代表香港總體治安良好(事實上香港亦公認比倫敦、紐約等大城市安全)。但香港社會的複雜程度,以及 面對恐襲的風險亦相對兩大城市低。上述數字是否合理,警方有沒有濫用查閱市民身分證的權力,始終要交由市民判斷,但單從效率而言,香港警方似乎遠不及倫敦 紐約的同行了。
註一:見2013年10月30日立法會會議紀錄,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答梁繼昌議員的質詢
註二:同上。
註三:見http://www.stop-watch.org/your-area/area/metropolitan
註四:見http://www.nyc.gov/html/nypd/html/analysis_and_planning/stop_question_and_frisk_report.shtml
註五:此數字以城市人口除以截停查問及搜查計算出來。
「雨傘 2.0」:警察查閱身分證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