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權責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乃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者,其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外委派一切代表,對外發表一切聲明,收集會費。
乙、其他一切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都是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於本會未行使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得行使,但在本會一經行使,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而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工作。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
近來中大左膠老鬼高調評論中大學生會幹事會選舉中非嫡系莊的「星火」,支持根正苗紅的社會主義接班人「煥然」,還搬出「中大傳統」作為論據。不過,有一樣中大傳統,是這群喜歡一黨專政、中央集權、集體領導的中大共產黨員從來不敢光明正大高舉的。那就是「書院自治」。
中大學生會《會章》裡從來沒有寫下甚麼連鎖店的問題,卻在第三條清楚寫明,「本會之專有事權乃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會章》第二條規定「本會由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組成」。「本會」是指整個中大學生會,包括了代表會、幹事會、學生報和校園電台。整個學生會的「專有事權」是由書院學生會授權的,而權責也有嚴格的限制;除了「專有事權」、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共有事權」,以及「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言下之意,中大學生會絕非凌駕書院學生會,而是採用聯邦制的精神:中大學生會是由書院學生會所授權。
香港中文大學是全港唯一徹底實行書院制的大學(卻又無法學足英國杜倫大學、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的書院制精神),創校時由崇基、新亞和聯合三間書院所組成,後來加入逸夫、善衡、晨興、敬文、伍宜孫以及和聲(以和聲beat聞名天下
)。各書院皆有其學生會,代表學生跟進書院校政,包括膳食、宿舍、公共設備、書院屬系會註冊等等。這都是書院的內政。每個書院學生會都設有自己的幹事會和代表會/評議會,由書院學生選出;而根據《會章》,各書院學生會幹事會會長及代表會/評議會主席,都是中大代表會的當然代表。中大代表會是中大學生會最高的立法、監察、司法及代表民意機構,凌駕中大學生會幹事會。因此透過代表會,書院學生會之幹事會會長和代表會主席,共同監察中大學生會幹事會。然而,歷任中大左膠主政的中大學生會幹事會,與書院學生會的關係也是非常惡劣;因為中大學生會幹事會與大部分書院學生會長期欠缺互信和溝通,甚至曾經作出干涉書院內政之事。
中大民主女神像在2010年6月在未經廣泛諮詢及公投之情況下被搬入大學站對出空地,由最初的臨時置放地點,變成後的永久安置地點。毗鄰大學站的崇基學院學生會幹事會一直要求中大學生會方面應進行全校公投,為民主女神像的安置提供民意授權,並處理民主女神像的保險等問題。左膠候選內閣「同行」在參選時信誓旦旦的說會發動公投,但當選以後,在第41屆代表會多次催促下仍以諸多理由拒絕提案(諮詢同學收集得來的意見數量不足等等)甚至反對進行公投,對書院學生會言而無信。41屆代表會主席Vincent當時發了一封電郵給全體代表,指「民主女神像」的安放問題屬行政事務,因此如果中大幹事會堅決反對公投,代表會不宜主動提案。不過當時身為副主席的我堅持,《會章》第三章第十條清楚規定只有「(一) 基本會員二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二) 全民大會議決。 (三) 聯席會議議決。 (四) 代表會議決。」四種條件其中一項才可啟動公投,並「沒有對於幹事會向代表會提前公投議案之條文」。2010年1月10日,經過激烈的辯論後,我在代表會大會上動議「新民主女神像應該於火車站廣場(原址)擺放」,結果在代表會內親事會的當權派反對下而被否決(贊成4票,反對2票,棄權4票) 。民主女神像無法進行公投一事,加深了中大學生會幹事會與崇基學生會幹事會之間的矛盾。
2013年,善衡書院飯堂引入代售Starbucks樽裝咖啡等產品,此舉引起中大學生會幹事會的公開反對,而黨報中大學生報亦對善衡作出文革式批鬥;然而,善衡學生會幹事會當時發動書院學生公投的結果是支持引入Starbucks產品。於是中大學生會幹事會的幹事竟然發動示威,由本部文化廣場遊行至善衡書院,抗議引入Starbucks這個剝削農民的跨國連鎖集團產品,粗暴干涉書院內政。
以上只是冰山一角的例子。根本長期主政中大學生會幹事會的中大左膠從頭到尾只是一群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力,而不惜踐踏書院學生會的共產黨。共產黨永遠都是共產黨,國民黨永遠都是國民黨。無論是老鬼、現莊還是嫡系莊,也沒有分別。換了個煥然,並不會煥然一新,最多只是由共產黨變成共青團而已。
主後二零一六年一月廿六日
聖多馬斯・亞奎那日
作者:安德烈(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左膠不敢提的真・中大精神:書院自治(安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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