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初,當新媒體開始逐漸成為風投們追逐的熱點行業時,知名風投馬克・安德森 (Marc Andreessen) 曾經給出了八種媒體行業可能的商業模式,之後另一位資深媒體人尼古拉斯・湯普森 (Nicholas Thompson) 又在這八種商業模式之外,補充了兩種。其中的一種商業模式,頗受爭議——資助商業調查報道,並在發布前做空被報道企業的股票。

如果是追逐利益的風投馬克・安德森這樣想,或許還可以理解。但是須知湯普森曾經供職於美國知名的新聞刊物《紐約客》,可算一個資深媒體人。在大部分新聞記者的看來,持有被報道企業的股票,無論如何都無法逃脫「利益相關」的瓜葛。那麼為什麼湯普森還要補充這樣一個商業模式?媒體記者是否應該炒股票呢?

我們從兩個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第一是職業操守,第二是法律法規。媒體記者將工作中獲取的信息,用於證券交易並從中牟利,這種做法 (在美國) 肯定是違法的。這一點毋庸置疑,且歷史上有多個判罰的案例。早在 1984 年,供職於《華爾街日報》的福士特・懷南斯 (Foster Winans) 就因為向股票經紀人提供市場敏感信息,並從中獲得利潤分成。但是他拒不認罪,並且辯稱其行為可能是不道德,但根據內幕交易法規他並未違法。案件一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終指控仍然成立,這位當時 32 歲的《華爾街日報》記者被判處在聯邦監獄服刑。

據福士特的陳述,最高法院並沒有在「內幕交易」這一點指控上達成一致判決,而是在函件欺詐 (mail and wire fraud) 的罪名上一致判他有罪。也就是說,福特斯偷竊了不屬於他的信息,並且用於證券交易中。這是因為,福士特在為《華爾街日報》工作之前,需要簽署保密協議。基於保密協議的規定,《華爾街日報》才是相關信息的所有方。福士特表示,在他的案件中,確切的文章發布日期是從證券交易中獲利的關鍵,而文章報道的發布計劃屬於《華爾街日報》,也就是保密協議覆蓋的屬於《華爾街日報》的資產。

拋開「內幕交易」不談,作為一個新聞記者,只要和供職的機構簽署了保密協議,通常來說,未發布的新聞報道都屬於該機構所有。當然,重複一遍,這是美國新聞業的情況。明令禁止「內幕交易」的相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法規 (Rule 10b-5, Exchange Act) 一直以來被認為「定義過於寬泛」,即便如此,大部分律師還是認為記者在知悉供職機構將要發布一篇影響股價的新聞報道的情況下,仍舊參與股票交易,至少涉嫌欺詐行為。

無論這種做法是否違反目前的法律法規,從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來看,都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這一點無可辯駁。或許有聲音會說,如今媒體環境這麼差,新聞人的收入每況愈下,難道還不能借機炒股票貼補家用嗎?

可問題是,如果想炒股票貼補家用,做新聞人幹甚麼?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為什麼說媒體記者或許不應該熱衷炒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