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港台圖片)

警方起訴7警涉嫌毆打曾健超的同時,亦起訴曾健超襲警,兩案同樣將於周一於東區裁判院提堂,有法律界人士指情況屬「交叉檢控」;有人擔心若曾健超首先罪成,會否影響其口供在「7警案」的可信性。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法庭考慮接納一個人的口供,非看單方面。另外,雖然「7警案」的入罪門檻高,但張達明指在法律機制,法庭可改判門檻較低的控罪,不擔心會放生涉事警員。

「7警案」中,7名警員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該《侵害人身罪》第17A條控罪入罪門檻「相當高」,要證明施襲者有意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才有機會入罪。不過他續指,在法律機制下,第17條與入罪條件較低的第19條和第39可作交替控罪,「換言之,若果去到法庭,法官信納襲擊有發生,不過程度或意圖未去到17條的標準,法庭可改判第19條或39條。」他指不需擔心因為第17條舉證標準過高而放生施襲者。

翻查資料,第19及第39條的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而17條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有關法律條文請看下表)。張達明補充,雖然17條是三條中刑罰最重的,但一般罪成,多判監3至12年。

警方亦沒有「放生」曾健超,警方昨日亦起訴他襲警等罪,並與「7警案」一同將於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張達明指,這情況屬於「交叉檢控」,好處是令審訊相對公平,但呼籲有關方面要小心處理。此外,有意見擔心,曾健超一旦罪成,在「交叉檢控」下,可能影響其口供在「7警案」中的可信性,張達明說:「法庭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的證供,非看單方面,當然在另一件事件上受到質疑,可能是一個因素,但不表示一定會否定其口供。」他舉例指,案底纍纍的人,誠信會受質疑,但不代表擔任控方證人,口供一定被否決。

至於曾健超的襲警罪會否罪成,張達明認為要視乎他當時有否犯案意圖。

 

《侵害人身罪》第17條、第19條及第39條條文:

17. 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a)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向任何人射擊;或
(c)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19.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39.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