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爆炸令舉世震驚的是,為何存放那麼多危險物品的倉庫,會如此接近民居,造成嚴重的傷亡和後遺症?官方固然企圖把事件歸咎於私人公司的違規行為,但傳媒和民間則質疑政府為何容許這樣危險的建築物可以坐落民居中間,而且民眾竟然懵然不知。

在香港,大家從居住的地方放眼望去,大概不會看到有危險的建築物或設施近在咫尺。那是由於香港的環境評估制度尚算嚴謹, 但更重要的是,香港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讓法庭能夠制止政府作出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決定。近年最著名的例子,是2006年一宗在終審法院審結的憲法及行政訴訟案,由一家鋼鐵公司就環境保護署和機場管理局擬在屯門設置油庫提出司法覆核。

故事從2002年開始。當時機管局決定在屯門興建全球最大的煤油庫,為使用香港國際機場的飛機提供後勤燃料補給。不過,煤油庫選址約60米外,即有全港唯一的軋鋼廠紹榮鋼鐵有限公司,該公司一直反對是項工程,原因是該廠每天從事高溫的煉鋼作業,廠房熔爐溫度高達攝氏1300度,附近若屯積大量易燃物品,很容易引起大爆炸。惟2002年8月,環保署批出環境許可證,准許機管局開始工程;鋼鐵公司沒奈何,只好以環保署未有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香港法例第499章)進行環境評估,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由開始至中段的進展很不利,鋼鐵公司在原訟庭和上訴庭都輸掉,期間機管局還偷步開始工程。幸好終審法院於2006年7月作最終判決,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鋼鐵公司勝訴。理據簡單歸納是:環保署根據條例發出的技術備忘錄要求評估某一災難發生的可能性時,要一併評估這些災難對人命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最完全的做法,是機管局提交的環境評估報告須就煤油庫一旦洩漏全部煤油進行災難性風險評估,但它提交環保署的報告中,只評估洩漏10%煤油的後果。

儘管全部煤油一次過洩漏的機會很低, 但萬一發生,人命傷亡肯定慘重,所以法官認為這個評估是必須的;基於此,法官裁定機管局提交的安全評估未合規格,撤銷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

這宗案例反映即使政府官員在衡量環境評估報告時,尺度可能稍有放鬆,但環評制度本身可以是很嚴謹和周全的;而且由於環評屬法定程序,因此不但受法例規範,更容許法庭監察。這宗司法覆核案件歷時數年,按今天特區政府和建制派對司法覆核的看法和態度,一定會群起而攻之,說濫用司法程序、阻礙香港發展等等。

但若然花點時間釐清一些重要問題,從而避免一些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傷亡或破壞的意外,這些時間和工夫怎會是浪費呢?香港的經濟難度就是要靠踐踏市民的生命來發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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