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可避免地,當一個人擁有多於一種身份時,就不能以單一的標準去思考和判斷,如何平衡,便端的視乎不同身份的要求。例如一個當了官的醫生,即使其專業判斷是一個人若然不是長期持續地飲用含鉛量超標的食水,則對個人的健康無大礙,但總不能以「拉勻一世」來作為說辭,嘗試讓市民安心。反之,律政司司長儘管是政治問責官員,但其本業是律師,職責是為香港特區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包括給予法律意見及在訴訟中作為特區政府的法律代表),可說是官職與本業無甚衝突,也就是說,只要按照專業的原則,做好律師的本份,便自然會做好律政司的工作。

可惜,近來律政司的表現,大概不只讓法律界的同業搖頭嘆息,甚至連不太熟悉法律的一般市民,都可能質疑其專業水平。事緣去年11月25日,警方於旺角佔領區執行禁制令清場時拘捕多人,其後律政司對其中17名被捕者提出藐視法庭的刑事起訴;然而,在今年3月獲法庭批准起訴後,律政司卻一直未有按規定在14天內提交排期聆訊通知書,直至9月1日才向法庭申請延長期限。惟法官表示沒有司法管轄權容許律政司延期遞交文件,所以裁定傳票失效並撤銷案件,律政司還可能須支付高達數百萬元的訟費。

《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4A章)第52號命令是賦權法庭懲罰觸犯藐視法庭罪者,以及規定進行該訴訟程序的法例,其中第3(2)條規則訂明「除非原訴傳票是在獲得批予許可後14天內登錄以待聆訊,否則許可即告失效。」這個規定,原則與處理其他刑事案件的做法相同,就是要求提出檢控的一方必須盡快處理案件,避免拖延,從而減少對被控者造成的不公平(因為未有法庭判決前,被告者會被視為疑犯)。

有關佔領運動的案件,特區政府經常說是「十分/非常/高度重視」,如今卻犯如此低級的錯誤,不但令人質疑其專業水平,也浪費公帑。

同樣地,在佔領運動期間的「七警暗角打人」和「警司揮棍毆人」事件,發生至今已超過大半年;再遠一點,前特首曾蔭權被投訴涉及收受利益的案件,廉政公署在2012年接獲舉報後,2013年8月前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曾表示很快(very soon)便會作出是否檢控的決定,但所謂「很快」,原來不只要多兩年的時間,案件現在還是懸疑未決。姑勿論曾蔭權是否有罪,但如此拖延,無論對於曾蔭權本人還是法治精神,都是莫大的損害。


 低級錯誤【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