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末有媒體報道稱,自從9月1日起,電信企業在通過各類實體營銷管道銷售手機卡時,將要求用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未實名登記的用戶有可能被停機處理。不僅網絡賬戶也是如此,在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最近發給各區所屬網站的通知當中,要求中小網站,特別是有互動式欄目的網站,落實網絡實名制工作。
不僅是手機和網絡賬戶,有記者從部分快遞企業瞭解到,北京市相關部門聯合發出的《寄遞物品安全工作的通告》要求,在8月15日至9月5日期間,收寄郵件、快件,快遞員應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並認真登記寄遞物品詳情、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
實名制時代可能真的要來臨了。這個時候,仔細瞭解居民身份證的用法,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大部分的實名制登記,都需要涉及出示居民身份證的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章「使用和查驗」,第十四條明確寫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佈 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正)
那麼「手機實名制」和「快遞員查身份證」的情況,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法》規定的這五種情況?顯然,情形一至情形四均不符合,而是否符合情形五,則要視該「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定。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法律、行政法規」是全國人大、國務院發布的法律、行政法法規,才具有規定居民出示身份證的效力。
先來看「手機實名制」:早在2005年,資訊產業部負責人就多次表示,要在全國啟動手機實名制管理,但是始終存在立法方面的問題。工信部早在2010年9月1日起就正式實施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制度並非法律層面的規定,僅僅是工信部的規章。
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視員李國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關於加強網絡資訊保護的決定》從法律上明確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資訊登記制度。接著在2013年,工信部下發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資訊登記規定》,要求用戶在辦理手機卡入網手續時,必須提供真實身份資訊。
《關於加強網絡資訊保護的決定》關於公民個人資訊收集的原文是這樣說的: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其中,明確指出了,需要「經被收集者同意」。
在來看看「快遞員查身份證」,其實,有關「快遞實名制」的爭議,早在2012年就開始了,當時有媒體報道指出:實名制問題不僅牽涉個人隱私,更大阻力在於國家法律並沒有賦予快遞員查驗身份證件的權利。有學界人士則指出,快遞物品的安全是快遞企業和政府的責任,如果以確保安全的名義,把責任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有些牽強。
對實施「快遞實名制」的法律依據存疑,2012年甚至有律師提出資訊公開申請,要求職能部門提供快遞寄件實名制的法律依據。
該律師指出,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身份證使用範圍並不包括快遞員查驗,因此郵遞員查驗公民身份證也沒有法律依據,有侵犯公民人格尊嚴的現已。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相關部門強迫企業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寄件屬於行政壟斷,給企業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該律師還認為,出於安全考慮和保護公民隱私權,郵遞員收件驗貨足以,並不需要檢驗收發件人的身份證。
說完了「手機實名制」和「快遞實名制」,下麵該說「網絡賬戶實名制」了⋯⋯這局面,還說麼?
最後要指出的是,雖然本文質疑了手機和快遞實名制度,但是作者對於我國政府依法實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舉措,絕對舉雙手贊成。
From 虎嗅
內地實名制時代來了,誰有權看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