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年利率超24%的部分,法院將不予支援

看到此消息,相信懸在很多P2P平臺心裡的石頭終於可以「軟著陸」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的司法解釋

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單說,民間借貸年利率高於24%的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起訴至法院也不會得到支持。而這對於廣大P2P網貸平臺來說,堪稱一個「大紅包」。要知道,在P2P網貸平臺競爭中,除去安全性外,對用戶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平臺上相關項目的年化利率水準,很多平臺在爭搶客戶時都祭出「高回報」大旗,其中,個別項目宣稱的回報高達30%

如今,伴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臺,這些P2P平臺就無須用此類高回報項目吸引客戶,而面對客戶對平臺上項目回報率不高的質疑,則完全可以說,那些號稱高回報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那麼,此番修訂發布的《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還有哪些亮點?對於國內P2P行業發展還將產生哪些影響

三大亮點:釐清民間借貸法律關

最高人民法院此番最新發布的《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全文33條、共4842字。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法律適用的最新解釋,有三大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25年來首次重新修

事實上,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法律適用或司法解釋,在此之前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可以看到,該解釋距今已有近25年時間,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在的社會民間借貸現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數據,僅2015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已達52.6萬件,這個數字已接近2011年全國法院全年審結的民間借貸案件總量(59.4萬件)

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井噴式」增長的背後,反映了民間借貸是當前各個地區非常普遍的社會現實或融資方式。尤其是進入2013年以後,各類P2P網貸平臺的大量湧現,使得民間借貸的「傳染性」更強,覆蓋範圍、參與人數、借貸金額也都出現了滾雪球式的增長。伴隨一些P2P平臺資金斷鏈及跑路,更是讓民間借貸糾紛或案件規模呈現幾何倍數的增加,不得不說,25年前的司法解釋已經很難適應或覆蓋當前的糾紛現狀

亮點二:P2P網貸平臺納入規

協力廠商機構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6月底,國內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數量增加至2028家,單日成交額超過10億元,參與投資的人數接近10萬人。與此同時,「跑路」或「倒閉」的P2P平臺也呈現高速增長趨勢,從去年的每月10餘家到今年的每月上百家,累計出問題的P2P平臺已有近千家

截至目前,P2P行業的監管政策尚未出臺,但是P2P平臺引發的問題卻在不斷發酵。此番最高院發布最新司法解釋,專設一條用於指導各地法院解決與P2P平臺相關的案件或糾紛。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除「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之外,「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對於部分非法P2P平臺,或者說打著P2P旗號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之實的網站或平臺,《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規定

「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換言之,此類受損用戶權益保障或救濟不能按照民間借貸關係來處理,而只能由受害當事人針對平臺或不法分子另行起訴索賠

亮點三:年化利率超24%的部分不受保

在此司法解釋出臺前,在民間借貸糾紛或案件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不予保護。按照當前的銀行貸款利率水準,相當於年化利率超過19.4%的部分將無法獲得保護。而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換言之,包括P2P平臺在內的民間借貸約定年利率24%受保護,超出36%的可退還,介乎24%-36%的,屬於「模糊地帶」,純靠自覺自願,不論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還是借款人要求退還,任何一方起訴至法院都不受保護

此前,為了招徠用戶或發展註冊會員,包括人人貸、拍拍貸、宜信、陸金所等在內各大P2P平臺,都有階段性推出過年化利率高達30%的借款項目。與此同時,年化收益20%左右也是很多主流P2P平臺回報率上限

如今,對於一度低於年利率20%24%的主流P2P平臺來說,它們平臺上的借款項目回報率有了一定的上浮空間,而對於那些高於年利率24%P2P平臺來說,則可以「借坡下驢」適當降低利率水準,降低平臺運營風險

兩大影響:利好P2P行業健康發

回歸到P2P行業發展問題上,繼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P2P平臺監管歸口銀監會,堅持平台功能和仲介服務,此番最高院《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又給P2P平臺的法律定位、法律責任及經營行為予以進一步明確或規範

影響一:明確兩類P2P平臺法律責任界

司法解釋將P2P平臺劃分為兩類,一種為純媒介服務性質的民間借貸服務平臺,一種為承擔擔保責任的民間借貸服務平臺

對於純媒介服務性質的P2P平臺,其所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均比較低,對於平臺上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糾紛無需承擔責任。而對於承諾擔保的P2P平臺,則需要對借款人的「跑路」或「不還」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兩類平臺的責任差異,一方面,將促使P2P平臺根據行業趨勢及自身規劃,選擇不同的發展路徑;另一方面,將提醒廣大參與網絡借款的網民或用戶,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選擇不同類型的P2P平臺

影響二:引導P2P平臺競爭聚焦服務和安

誠如前述,此前P2P平臺吸引客戶的重心很多放在了「回報率」上,片面追求推出「高回報」項目吸引用戶參與平臺借款。而這種競相「高回報」的比拼,也讓很多非法P2P平臺「渾水摸魚」,大多數跑路或倒閉的P2P平臺都是平臺上借款項目利率太高,吸引了很多資金,但都無法及時償還,最後選擇跑路或倒閉。而「劣幣驅逐良幣」致使整個P2P行業在網民或用戶中的「口碑」或「信譽」不夠高,進而遏制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此番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受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不僅有助於加速P2P行業洗牌,將P2P平臺理財收益控制在一個合理水準,也有助於網民或用戶更安全的選擇或參與網絡借貸

事實上,在此前十部委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作為互聯網金融規範發展的「綱領性或提綱性」文件,關於P2P平臺的運營行規範及法律依據層面,已明確P2P平臺的網絡借貸「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新司法解釋,也是對《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內容的具體落實和細化,預計P2P平臺進入門檻、行業監管等實施細則將會很快出臺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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