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今回收受澳洲UGL 公司400 萬英鎊的醜聞,肯定比兩年前被揭發其大宅有僭建物更嚴重,因為今次涉及的不單是誠信問題,更明顯是有利益衝突,甚至極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雖然事件牽涉的人物和公司眾多,且屬複雜的國際收購活動,但要分析梁振英是否有犯法違規的嫌疑,卻只需要提出兩個問題便足夠,包括:

第一,2011年12月2日UGL與梁振英簽訂協議時,梁依然是戴德梁行亞太區行政總裁(至2012年1月尾)。在該協議中,UGL 承諾支付梁400萬英鎊,同時梁需要支持UGL 收購戴德梁行及不能表示反對。近日有參與當時收購的戴德梁行董事會主席、管理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及戴德梁行的債權人蘇格蘭皇家銀行,均表示對梁與UGL的協議不知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作為戴德梁行代理人的梁振英在未經主事人戴德梁行董事會同意下收取利益,即屬犯罪。

若梁振英無法證明他在收取UGL的400萬英鎊一事上得到戴德梁行董事會同意,則極有可能犯法。

第二,根據《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每位行政會議成員均須申報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等。UGL的協議訂明,梁振英在未來將繼續向UGL 提供服務,UGL 在上周的聲明中亦承認,協議的有效期至2013年,即梁在擔任特首之後,而其中部分款項更是在梁上任特首後支付。至於梁實際上究竟有沒有向UGL提供服務,則不是判斷他是否需要申報的理由。故此,若梁振英無法合理解釋為何不向行政會議申報此項利益,則極有可能違反規定。

還有兩個迹象,可以讓大家有理由相信今次醜聞的真確性:

第一,回顧兩年前梁振英被揭發大宅僭建,他的反應是直接面對公眾,甚至帶傳媒到僭建大宅解畫,這當然不是出於他經常掛在口邊的「開誠布公」,而是說到底,即使僭建屬實,也不是什麼大罪,所以他才對僭建直認不諱;然而今次他卻以政府新聞處代發聲明,即使見傳媒也只是接受一家媒體獨家訪問,分明是在逃避。

第二,揭發今次事件的澳洲記者透露,梁振英曾於消息曝光前發律師信給他,要求不要刊出報道,回顧上一次梁振英向傳媒發律師信,是去年2月練乙錚先生在《信報》發表一篇題為「誠信問題已非要害,梁氏涉黑實可雙規」的評論文章,分析梁振英與黑道的關係及其政治後果後,梁振英即發律師信予《信報》和練先生,要求收回文章及道歉。如此發律師信去恫嚇傳媒和評論員,無非是要人噤聲。\

資料來源;阿波羅新聞網


 梁振英的兩個嫌疑和兩種反應(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