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為公

啟晴邨爆出食水含鉛超標醜聞,筆者身為房委會委員,所以特別留意這宗新聞。

那天放下報紙時,想起十多年前一套改編自1952至1966年間在美國加州發生的「欣克利地下水污染事件」(Hinkley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的電影,中文譯名叫《永不妥協》(Erin Brockovich)。

故事講述任職律師樓的女主角執拾文件時,發現某小鎮的水質受到重金屬六價鉻離子污染,嚴重威脅居民安全,罪魁禍首是一家供應天然氣和電力的大企業;事件卻一直為人隱瞞,她於是協助居民向該企業展開集體訴訟,最終獲得數以億計美元賠償。

這電影是講述集體訴訟的經典作品。香港的鉛水事件能否照辦煮碗,以目前的形勢來說,絕對是不可能的,原因是沒有集體訴訟的機制。

所謂集體訴訟,是指原告人代表其本人和所有其他人,向被告一方對他們造成相同或相近的損失,就相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提出訴訟。集體訴訟在不少法治先進的國家,如美國、英國和澳洲等實施已久,奇怪的是,獲譽為法治精神和制度俱優的香港,卻從未推行。

其實,香港法律界一直有引入集體訴訟的呼聲。2006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委任集體訴訟小組,研究香港引入集體訴訟的問題;2008年,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比較與研究不同地方的集體訴訟機制,並於2009年召開會議討論,會上不同派別的議員均支持香港推行集體訴訟;同年,法改會的集體訴訟小組亦提出建議並展開諮詢,於2012年完成報告,同樣支持引入集體訴訟,指出的好處包括加強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減少訟費、較大機會得到一致的裁決等等。

香港並非完全沒有類似集體訴訟的做法,消費者委員會的訴訟基金的審批條件便類似集體訴訟的原則,如它在基金簡介中,便點明它是「協助在同一宗交易或一連串交易上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的消費者聯名索償」、「在行政上將案件的訴因或索償相類似的個別消費者集合起來,安排他們的案件同時或接續聆訊」。

只是最重要的兩個元素:原告人可同時代表沒有參與訴訟者,以及未參與訴訟者一同受惠於法庭裁決,卻不是基金的權限。畢竟,這是司法制度的問題,不是一個公營的投訴部門能越俎代庖的。

事實上,由於缺少集體訴訟,香港已錯失不少機會。如上周筆者提及,香港之未能推行「同股不同權」的股票制度,最重要的原因是沒有集體訴訟,令小股東沒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加投資風險。

港交所曾經表示集體訴訟並非推行「同股不同權」的先決條件,某些金融界人士亦說集體訴訟是一個更棘手的問題,在考慮推行「同股不同權」時難以一同處理。

然而,正如筆者上述簡介,法律界方面早有清楚和一致的共識,更已制訂設立集體訴訟的方案,現在只欠政府的立法工作。律政司對一個法律界的多年要求、對市民百利而無一害的建議遲遲沒有反應,原因為何?實在耐人尋味。


 香港需要集體訴訟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