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明白立法會的保安是根據什麼原則來處理;也有不少人甚至議員對議會的尊嚴更是一知半解。在我們要理解議會並非一個獨立王國,有自己的法律。

沒錯,執法機關須尊重立法會的憲制地位,但尊重不等於凌駕法律。

因此,若執法人員有理由相信他們需要進入立法會範圍執法,立法會沒有權,也沒有理由拒絕他們的要求。

當然,在互相尊重的憲制秩序下,執法人員須事先徵求立法會的同意才可進入大樓執法,但這只是尊重而非權限的表現。

有議員誤以為立法會有自聘的保安人員,因此執法人員便不可能在大樓內為維持公眾秩序而執法。

有幾點我們必須弄清楚:一、立法會的保安人員並沒有特別訓練,也沒有保安器具,他們的工作只屬於維持秩序而非執行法律;二、他們也是我們的僱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一樣,若受到傷害,立法會也須負責。在這方面,我們必須了解,任何因為示威抗議而引致的人身傷害或設施破壞,並非在保險範圍內,立法會須全權負責。原因是在法律上,只要三位人士行使暴力而令附近人士感到恐慌,便構成暴亂行為,而所有保險也不包括暴亂行為所引致的損傷或破壞。最終,所有賠償必須由公帑支付。

立法會有一由各大黨派代表組成的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所有立法會的運作事務,包括保安工作。委員會的責任不單是向各黨派負責,而是須向整個立法會以至全港市民負責。當議會公眾秩序受到威脅或出現保安人員可能無力控制場面的情況下,邀請執法人員進入大樓執法是必要的,是負責任的,亦是合理的決定。

任何聲稱這種決定損害議會尊嚴,均是無稽之談,只突顯了聲稱者對立法會的憲制地位和運作無知的一面!

 
湯家驊@公民黨


 議會的尊嚴(湯家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