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不守法,政府有權執法,即使有漏網之魚,例如每天有人違例泊車、不小心駕駛而沒遭檢控,不會損害法治。

市民違法堵路、不遵守禁制令,無論自首與否,政府都有權依法逮捕和檢控,即使有人鼓吹不遵守禁制令,政府亦有權依法控告他教唆、藐視法庭。

最有能力損害法治,反而是政府。倘若警方選擇性執法,一方面向和平示威者使用過分武力,另一方面縱容暴力毆打市民的黑社會,市民可投訴,但無權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守法,市民怎辦?《基本法》附件一明確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但10年前人大常委會藉口解釋「如需修改」四字,在原本「三步曲」前多加兩步:先由特首交報告,再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修改,但8‧31人大常委會搶先在第二步決定「如何修改」的框架,超出第二步原本「是否需要修改」。

人大8‧31決定,又將2017年行政長官提名門檻從原來八分一變二分一,「循序漸退」,2016年立法會選舉方式不變,「原地踏步」,兩者皆違反《基本法》第45條與68條「循序漸進」原則。

8‧31決定所訂的框架亦違反香港大律師公會今年4月政改意見書指明決定必須符合的標準,不少內地文章及本港文章都指出8‧31決定的法律問題,惟不見大律師公會針對8‧31決定的意見書。

政府一直用法律包裝政治,用法治之名指摘追求真普選的市民不守法。政府違反法治最重要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市民可以做什麼?

余若薇@公民黨


 誰在損害香港法治?(余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