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立法會,建制派議員破天荒動議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但調查的對象竟是參與「佔中」的市民。撇開對「佔中」的立場不談,若立法會通過這個動議,不但是一個極壞先例,更是顛倒立法會的憲制地位及違反《基本法》的法律規定。

1984 年,中英雙方簽訂《中英聯合聲明》,確定1997 年香港回歸中國,並以「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為原則,成立特別行政區,由特區政府負責香港的管治。港英政府於是在九十年代開始政治改革,讓香港的政制本地化。當時改革立法局的主要方向有兩個:第一是獨立化,如把原本從屬於行政機關的立法局秘書處分拆出來,由立法局自行管理,而政府高官也不再是立法局的當然議員,港督亦不再擔任立法局主席;第二是充權化,今天的《特權法》,即於1985年倡議訂立。這些改革,原意和目標都是要確立「三權分立」的原則,讓立法局成為一個有責任和有權力去制衡和監察行政機關的權力機構。

回歸之後,立法會作為制衡和監察政府的角色定位沒有改變。

根據《基本法》第73條,它的職能包括:一、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九、彈劾行政長官;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由此可見,立法會的權力絕大部分是針對政府而行使的(只有「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一項除外)。

或許有人以為,立法會其中一項職能是要接受市民的申訴並作出處理,於是若有人向立法會投訴「佔中」,立法會便有責任調查。關於這一項職能,立法會有一個專責部門去履行,就是申訴部。

然而,它的職能是讓議員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參照立法會申訴部網頁)。換言之,立法會只會接受針對政府的投訴。 反過來說,如果議員認為既然有市民投訴,或是有極多市民關注,便要用《特權法》調查「佔中」,那不是對自身權力的無知,就是惡意的濫權。

易地而處,假設有市民投訴「反佔中」,民主派的議員也絕對不會動議或支持用《特權法》調查的。

因此,民主派議員上周反對議案,不是基於政治立場,而是捍衞立法會的憲制地位和法定職能。 議員是由市民選舉出來的,天職是代表市民監察政府,而不是幫助政府對付市民。

如果有議員反其道而行,那就是與民為敵了。


郭榮鏗@公民黨


 特權法該做的與不該做的(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