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工程超支延誤,還有「一地兩檢」無法解決,這次政府真是咎由自取。

早在2008 年5 月7 日,立法會已辯論過了,黃定光動議盡快落實「一地兩檢」,不但在高鐵,還要在機場。發言附和者包括林健鋒、梁君彥、陳鑑林等建制派頭目。林健鋒甚至建議跨境直升機場也來個一地兩檢。但政府深知有難以克服的法律問題,因為在香港實施一地兩檢的意思是,在香港境內設立範圍,由內地官員執行內地法律。問題是法律上香港根本不能這樣做:特區區域界線是已由人大決定了的,按照《基本法》第18 條,在這個境內實施的法律是基本法及香港原有的法律及立法會通過的法律。除非修改《基本法》,否則立法會無權立法容許內地人員來港實施內地法律。

當天發言反對的有我,有涂謹申、湯家驊、陳偉業等。除了法律問題,我們當然還關心一國兩制的保障、執法的實際問題及對國際關係的影響。如果為了貪方便快捷,可以扭曲憲法和法律,容許內地法律在香港執行,試想是何等混亂,及如何打擊香港人對法治的信心?連代表自由黨發言的劉健儀也表示擔心會引起複雜和敏感的法律和政治問題。

但特區政府依然在2009 年12 月18 日的財委會上強推高鐵撥款。有人指摘我們拉布,但我提出的其實是個很切實的核心問題:不解決法律問題,何以實施一地兩檢?沒有一地兩檢,高鐵如何能達到預期的高速?達不到高速,花幾百億建高鐵有何用?辯足24 小時,撥款終於在建制派護航之下通過了。菜園村拆了,高鐵開始建了,但問題解決不了。今天又再提出種種當時不敢提出的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方案。修改基本法第18 條,是掉一國兩制的基石;以內地通過法律納入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其實已涉及給予第18條一個太闊的解釋,令第18 條名存實亡。為了一條高鐵,值得賠上整套《基本法》及國際對香港的信心嗎?田北辰真要想一想。


 一地兩檢點解唔得【吳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