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權(行政、立法和司法)當中,中央政府和本地建制派對司法權的攻擊是最厲害的。這是由於以行政權來說,香港的制度設計(包括正在激烈討論的政改方案)已確保中央屬意的人囊括所有重要官職;至於立法權,除了以選舉辦法確保立法會內有一定數量的議席屬於建制派,還以分組點票確保建制派在少數議席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然而,司法權則基於它有長久、優良和獨立的體系,所以一直以來中央和建制的政治觸手均難以橫加干預或內部滲透,遑論將之收為己用;於是反其道而行,從外不斷發動攻擊,試圖削弱法庭和法官的權威。
前一星期筆者在本欄論及一些親建制團體和建制派議員無事生非,指摘法官判人無罪即不對,便是惡意攻擊司法的其中一種手段。今年適逢《基本法》頒布25周年,有不少研討會回顧和展望《基本法》過去的經驗和未來的發展。可惜的是,參與這些研討會的多數是親建制的政、商、學人,以致對《基本法》的論述不但顯得偏頗,甚至又成為借勢攻擊香港司法的機會。 話說在一個香港舉行的研討會上,有與會者認為香港的外籍法官不了解《基本法》和內地法律,難以保住法治制度;有內地法律學者則和應這些意見,並建議長遠來說應該修改《基本法》,只容許香港公民擔任法官。
《基本法》第9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又根據第8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這兩條條文不但是香港任命外籍法官的法律基礎,更闡明這個做法的原因,就是香港屬普通法地區,普通法制度的其中一個特點正是須要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審案。此外,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的獨特之處正是要排除其自身的背景,以法治原則、現行法律和過往案例審案,以臻法律為審案的唯一考慮這個最高標準。香港之所以有今天的良好法治基礎,外籍法官可謂功不可沒。
相反,回歸以來對法治帶來最大破壞的,包括不按照《基本法》程序提請人大釋法和扭曲《基本法》條文意思地釋法,都是掌權的香港人和中國人,現在反過來以法官的國籍攻擊他們的專業,不是基於狹隘的民族主義,便是亂扣帽子。 《基本法》要修改的地方固然不少,比如說最應該修改的,便是具體地寫明特首選舉應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立法會取消功能組別。 若然基於法官的國籍而修改《基本法》,便會令香港法治大倒退至連回歸前都不如,也是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自殘。
若非中國人 不懂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