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注:還記得去年的國產動畫《汽車人總動員》嗎,它在所有人都說它抄襲迪士尼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情況下,堅持說自己原創,這不,迪士尼老人家和皮克斯公司(Pixar)一同找來,把它給告了,這個案子目前在上海開庭了。本文來自,澎湃新聞,作者陳伊萍,原標題為《迪士尼等起訴國產動畫電影侵權,在上海開庭》,虎嗅轉載並編輯。

國產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被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起訴侵權。6月21日下午,這一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記者從法院獲悉,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是知名動畫電影《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的著作權人。電影《汽車人總動員》於2015年7月公映,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火焰公司」)是製片人,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點公司」)是發行單位,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公」司)在PPTV網站向社會公眾提供了該電影。

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認為,《汽車人總動員》的主要汽車動畫形象「K1」及「K2」明顯使用和剽竊了《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中「閃電麥坤」及「法蘭斯高」的形象,《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與《賽車總動員2》的電影海報亦構成實質近似,侵害了兩公司作品的著作權。此外,「賽車總動員」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藍火焰公司以「汽車人總動員」為電影名稱,誤導公眾,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日前,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將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聚力公司起訴執法員,請求法院判令該三家公司停止侵權,並要求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連帶賠償兩原告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連帶賠償兩原告公司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合理費用100萬元。

國產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海報(右)與《賽車總動員2》海報(左)。

 

動畫形象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在法庭上,原告迪士尼公司認為,兩原告共同共有《賽車總動員》和《賽車總動員2》中「閃電麥坤」和「法蘭斯高」動畫形象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原告的動畫形象屬於美術作品,採用了大量獨創性美術設計。由於原告動畫形象的獨創性和知名度,具有極高辨識度,使觀眾可以與其他擬人化的汽車動畫形象相區分。被告的「K1」、「K2」動畫形象與原告動畫形象構成實質相似,造成公眾混淆。

迪士尼公司還認為,被告電影海報與原告也構成實質性相似,整體抄襲原告為《賽車總動員2》創作的海報,兩者呈現極為近似的整體效果,從構圖、配色、光影等方面都抄襲了原告宣傳海報。

被告藍火焰公司則當庭表示不同意原告的陳述。該公司代理人指出,本案訴爭的是汽車擬人化題材,受到汽車基本人物特徵的限制。「眼睛只能在上方,也就是前窗的位置,嘴巴也只能在進氣格柵的位置,這是抽象的創意範疇,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該公司代理人認為,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應比對主要特徵。兩部電影動畫形象主要特徵存在細微區別,可以區分原、被告動畫形象,不構成近似。

被告基點公司則認為,本案比對的兩部作品同屬於賽車類動畫作品,大量屬於公有領域的表達,在比對時應首先排除公有領域的表達。細節性的、獨創性的設計如存在不同的地方,就應認定兩部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如果給予原告過高程度的保護,原告就會壟斷這類題材的動畫設計,不利於產業發展。

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認為,《汽車人總動員》的主要汽車動畫形象「K1」(下)明顯使用和剽竊了《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中「閃電麥坤」(上)的形象。

 

電影名稱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原告皮克斯公司表示,《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具有很高知名度,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眾多獎項可證明兩部電影所獲榮譽,在中國大陸上映以來,也廣受好評,享有極高知名度。兩部電影名稱具有高度顯著性,英文名稱是CARS和CARS2,原告並未直譯,而是選取具有動畫形象的「賽車」與具有皮克斯風格的「總動員」相結合,令人耳目一新,具有高辨識度。

原告迪士尼公司認同皮克斯公司的意見,稱根據司法實踐,電影名稱是可以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加以保護的,如電影《人在囧途》。

被告藍火焰公司則辯稱,知名商品必須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賽車總動員》在中國境內僅是檔期前後進行了宣傳。「總動員」也不具有迪士尼風格,原告不能壟斷名稱。故本案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被告基點公司稱,電影名稱是對電影內容、題材的濃縮性表述,顯著性不強,不能構成商業標識。對題材相同的作品,名稱間出現類似的情況很多,賽車是本案電影題材,用「總動員」的也非常多,兩者結合後顯著性太低。如權利人壟斷此類名稱作為商業標識,對市場其他競爭者是不公平的。

針對被告公司的辯論意見,皮克斯公司回應稱,本案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及的商品和服務是動畫電影,電影票房的銷售時間是上檔時間,下線後是不可能持續銷售的。判斷電影是否構成知名商品時,不能片面強調時間因素,而是電影上映期間的宣傳情況、票房情況和相關公眾的評價。原告有證據可證明電影下線的持續的影響力,兩部電影上映以來改編遊戲和衍生品也廣受喜愛,《賽車總動員》在全球包括中國都具有高知名度。皮克斯公司認為,賽車總動員並非描述類名稱,「賽車」和「總動員」兩詞的結合有新的意義,具有顯著性。

 

《汽車總動員》是否為原告電影名稱?

原告皮克斯公司表示,電影《賽車總動員》在台灣地區上映時的名稱是《汽車總動員》,且上映時間早於大陸上映時間。對該電影的討論自進入華語地區就開始了,廣大影迷、電影媒體、電影人廣泛使用《汽車總動員》和《汽車總動員2》作為電影的譯名。在大陸正式引進《賽車總動員》和《賽車總動員2》後,大陸多家主要媒體仍將《汽車總動員》和《汽車總動員2》電影名稱。因此,皮克斯公司認為,《汽車總動員》和《汽車總動員2》明確指向原告的電影作品,更應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受到保護。

被告藍火焰公司稱,原告在大陸地區的官方宣傳和所獲獎項均是《賽車總動員》和《賽車總動員2》,原告自己也承認僅在台灣地區上映時使用《汽車總動員》和《汽車總動員2》。「是否知名要以地域標準,《汽車總動員》和《汽車總動員2》在中國境內既不知名,也不特有。」

原告皮克斯公司認為,《汽車總動員》和《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名稱從外觀看是近似的,只有一字之差。根據原告出示的證據,被告電影最初名稱是《小小汽車工程師》,之前的宣傳也稱電影名稱是《小小汽車工程師》,距上映前2個月,被告突然將電影更名為《汽車人總動員》,說明攀附原告商譽的惡意,並且在參加杭州動漫展時,被告甚至直接使用《汽車總動員》的名稱。皮克斯公司透露,正是因為發現相關公眾在網絡空間上對被告電影的指責,才有了本案訴訟,足以說明被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使相關公眾將原、被告電影相混淆。被告宣稱將拍續集,充分說明繼續侵權的惡意。

原告迪士尼公司則指出,侵權電影《汽車人總動員》在影院上映時海報上用輪胎對「人」字進行了遮蓋,電影票上還原了《汽車人總動員》的名稱,而相當多的受眾對此造成混淆,進行了觀影。 

被告藍火焰公司辯稱,《汽車人總動員》的主角包括人和三輛賽車互動的故事,叫《汽車人總動員》最合適。「總動員」沒有顯著性,原告電影叫《賽車總動員》,就是指賽車。兩者在中國的語境下是明顯不同的,兩者動畫形象也不同,受眾也不同。

6月2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將擇日繼續開庭審理該案。

案件剛開庭,對此你又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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