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健超facebook圖片)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嫌向警員淋潑液體,今日被判1項襲警罪及2項拒捕罪罪成,下周一判刑。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涉嫌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的10月15日凌晨,在金鐘龍和道花槽向11名警員淋潑液體,並且抗拒4名制服他的警員。案件拖拖拉拉後,曾健超於2015年10月16日被正式落案起訴。曾健超否認襲警及4項拒捕罪。
今日下午曾健超在黨友陳淑莊陪同下抵達九龍城裁判法院聽取判決,約30名支持場在庭外為他打氣,包括多名泛民立法會議員,有支持者撐起黃傘,叫「公民抗命,無畏無懼」口號。
控方曾將6段片段呈堂,當中4段由警員拍攝,另外2段由亞視新聞拍攝,惟辯方質疑亞視片段的來源。裁判官指,片段的關鍵在於多個片段中的男子是否同一人,認為片中男子的衣服字樣、長面型、人高、鼻大、鬍子形狀及衣着等,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為同一人。
裁判官認為曾健超淋潑液體屬敵意行為,目的是弄濕位於下方的警員,行為被裁定為襲擊,加上他心知肚明將會被捕,但仍然反抗,屬拒捕行為,於是裁定1項襲警罪及2項拒捕罪成立,另外2項拒捕罪不成立,下周一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