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獲批公屋單位的一對新移民單親母與女兒,被房委會發現大部份時間都丟空該單位,在4個月內的22次突擊家訪中,全部沒有人應門,而單位的水電錶亦顯示連續148天沒有耗用過水電。當局經調查後,於同年8月終止租約,勒令母女遷出及收回單位。單親母於今年2月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於日前再申司法覆核,指為節省水電煤的費用才長駐快餐店,並稱房委會的決定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等,要求推翻有關決定。
據報導指,涉事單位在啟德公屋德朗邨,而申請人為新移民單親母親陸玉嫻(譯音),44歲,答辯方為房委會。入稟狀指出,陸育有一名12歲女兒,於2013年12月開始租用德朗邨一公屋單位,每月租金為1410元;而房委會於2015年1月接獲投訴,指該單位無人入住,於是在3至7月期間展開調查,房署職員在4個月內曾22次突擊家訪均無人應門,而水電錶亦顯示,該單位連續148天無用水電。其後於同年7月重新安排家訪,職員發現單位內的家電都是新的,似未曾使用,而單位內的衣櫃只有少量衣物,及只有少量的書本在書架上。房委會最後決定要收回單位,而陸婦曾到房委會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申請人在入稟文件中解釋,陸婦患有糖尿病、膽固醇過高及子宮有問題等病症。陸每天早上都要帶女兒到上水返學,之後留在學校做義工,或到大埔及北區福利辦事處等女兒放學。放學之後,陸為節省水電煤等費用,於是到快餐店食晚飯及做功課,而星期六、日都會參與課外活動而不在家。女兒同學的母親亦曾提議,在學校測驗及考試期間,讓陸的女兒在其位於學校附近的家留宿。當放假時,陸又會帶女兒回內地探望親人,故此兩人在上述所指的時段內,並不經常留在涉事的單位。
文件指,房委會的有關決定是忽視了她們母女二人的住屋權利,違反《基本法》、《人權法》、《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又指房委會方面並沒有考慮陸婦翻新單位的支出,以及她們被逼遷出公屋後或需要入住劏房,會傷害女兒的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