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六旬的父親在三年間逾百次強姦現年九歲的親生女兒,並把整個性侵的過程拍下照片的案件,於今日在高等法院宣判。法官潘敏琦在判刑時直斥,六十一歲的被告把女兒當作洩慾工具,其行為喪盡天良及駭人聽聞,而被告人對女兒的無助呼喊完全視若無睹,更沒有半點惻隱之心,因此裁定六項強姦罪及四項制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判處廿一年監禁。
法官潘敏琦在判刑時先引用弗洛伊德名句:「在孩提時期,我不能想像還有什麼需要比父親的保護更強烈」為判辭的開首。她表示,被告把親生的女兒當作強姦對象及洩慾工具,其行為非常卑劣及可恥,完全罔顧基本倫理道德,令女兒留下一世都不能磨滅的悲慘烙印。
潘敏琦稱,年幼的子女在本能上是相信家人,這亦是他們應有的權利,而父母保護他們也是天經地義,案中作為父親的被告卻給令女兒飽嚐肉體的痛苦,亦違背了社會對於父母的信任,案中女孩年幼無知,因此法庭要肩負起社會的責任,發出鏗鏘的警世信息。
而被告更對控罪作否認,結果要受害的女兒出庭指證,令她重提被侵犯的夢魘,更遭到父親自辯時的誣告。被告在自辯是更指女兒在街外隨處外招惹別人,結果被法官狠斥說法是「大言不慚,恬不知恥」,是灑鹽在女兒的傷口上。法官續說,被告行為傷風敗德、倫常敗壞,更把被告形容為社會的渣滓,任何年代及社會,若要這樣的父親一生在牢獄中度過也絕不為過,惟法官考慮到量刑指引及被告重犯的機會,最終決定判處廿一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