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今日報道,沙田醫院一名患長期病患的老翁,上個月尾懷疑在醫生未有簽署死亡文件,就被護士送入殮房,醫生事後得悉事件才補辦有關文件。《明報》收到投訴,向院方查詢,院方才確認事件。有大律師及醫護界人士表示,有人未得醫生簽署死亡文件便把病人送入殮房,屬違法行為,或構成誤殺罪。
《明報》今日報道,收到知情人士的投訴指出,上月底沙田醫院一名處於昏迷狀態的87歲男病人,30日病情惡化,處於彌留之間。病房護士通知病人家屬到來。家屬早前已簽署同意「不作心肺復蘇術」。病人於當日上午10時55分「去世」,護士及後通知醫生簽署死亡文件,惟醫生正處理其他工作,久待多時並未到來,於是護士將「遺體」送至殮房;待醫生發現事件後,才到殮房補辦文件。
事件懷疑院方在醫生未簽署病人的死亡文件,便將病人送到殮房,病人可能送至殮房後才真正死亡。知情人士指管理層企圖隱瞞事件,未有向家屬如實交代事件。報道指,直至《明報》向院方查詢時才確認事件,並指已向家屬道歉。
報道指,未知事件涉及多少名醫護人員,亦不清楚有關職級,或有沒有人擅自給病人拔喉等。《明報》獲悉,沙田醫院在今次事故後,才向醫管局通報。報道引述沙田醫院指,會深入調查及檢討事件,有需要的話會懲處涉事員工;院方已提醒前線人員須在醫生將病人死亡資料記錄放入病人檔案後,遺體才可被送入殮房。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病人的死亡文件須由註冊醫生簽署,醫護人員在醫生未簽署前擅自把病人送入殮房,法律上或涉嚴重疏忽而被控誤殺。香港急症科醫學院院長何曉輝指,醫生確認病人死亡時,須確定病人沒有呼吸、心跳停止、瞳孔不再對光有反應等,再簽署作實,交給護士處理遺體。他表示擅自處理「遺體」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