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是十分重要,亦是每位市民都非常關注的事情。所以現時本港所有店舖,除新鮮食物之外,每件包裝食品都會註明該產品的生產及最佳食用的日期,讓零售商得知產品會否過期,避免有問題的食物流入市場,而市民也可避免購入有問題的產品。雖然制度行之多年,但仍不時傳出有超市出售過期的食品而遭投訴。最近,網友Choin Shiu於facebook專頁「小心駕駛(討論別人駕駛態度)」發佈數張照片,指某超市出售過期食品。

據網友描述,她於某超市發現至少三款食品屬過期貨,其中一款的最佳食用日期為「2015年12月15日」足足過期37日之多,而另外兩款食品所標註的最佳食用日期,分別為「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19日」過期7及3日。網友原打算通知超市經理處理,惟職員指經理已經放工,於是網友好心把過期食品拿去收銀處,希望超市職員即時回收。豈料對方不以為然,言語間暗指網友「多事」,其後更把過期貨當作是網友所購的貨品之一收取金錢,網友發現後即時要求退款,收銀職員態度惡劣,推說自己不知情之餘,反指網友為何要把過期貨與購買的物品混在一起,把責任推給網友。該網友心感不憤,於是把事件曝光於網上,供其他網民討論。

網民回應:

- 你去同經理講啦!

- 唔似唔小心wor,專登呃消費者?

- 搵到一件好似有錢收嫁喎

- 經理收工應該要關門喎

- 如果得閒,佢態度又咁好,梗係買左去,再退錢

- call食環啦

▼疑是過期食品。

來源:網民Choin Shiu &  小心駕駛(討論別人駕駛態度)